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政办〔2014〕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南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7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南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智力支持和决策咨询参谋作用,规范专家组成员行为,确保专家组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组成员开展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专家组的工作受南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的领导,专家组成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办)负责专家组队伍建设、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并为专家组提供联络、服务等。

第五条市政府安办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国内外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专家组数据库,记录专家组成员的主要活动和工作业绩等;

(五)其他事宜。

第六条市政府安办负责统筹协调专家组的工作,市安监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联系沟通各专业组的活动安排。

第七条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组成员,市政府安委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聘任、解聘等管理

第八条专家组的专家由市政府安委会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九条专家组按专业分矿山(含煤矿)安全专业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组,职业卫生安全专业组,消防、民爆安全专业组,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业组,建筑、特种设备安全专业组,机电、冶金、电力(水电)安全专业组等七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联络员各1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和联络工作。专业组要组织专家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调研,撰写文章或论文,并积极投稿《中国安全生产报》、《安全与健康》等安全专业领域报刊,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第十条专家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座谈会,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专家聘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国家,热心安全生产事业,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和政策水平;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除外),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态度;

(五)能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公平,廉勤自律,作风正派,工作中不受部门、单位及个人不正当的影响;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事故调查及相关调研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资深专家、特殊专业和两院院士以及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除外);

(七)热心安全生产工作,能积极参与专家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专家聘任程序:

(一)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自荐的在职人员应经所在单位签章同意);

(二)市政府安办从推荐名单中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并送市政府安委会研究同意;

(三)市政府安委会聘任并颁发专家聘任书。

第十三条专家解聘

以下情形之一者,市政府安委会可予以解聘。被解聘的专家由市政府安委会函告专家本人和所在单位。

(一)不遵纪守法,受到法律追究的,由市政府安委会直接解聘。

(二)专家组成员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组工作的,由推荐单位征求本人意见,报市政府安委会批准不再续聘。

(三)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组活动的。

(四)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一年两次(含)以上无故不接受活动安排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违背客观事实、科学规律,累计两次向有关方面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的意见结论。

(六)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纪律

第十四条专家组成员受市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办的委派,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与安全生产检查。专家在履行职务期间,有权进入生产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安全生产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对隐患的处理,专家依法享有建议权。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当场予以纠正;

(三)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技术评估。对出现的紧急、危险情况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建议有关负责人责令处于危险区域内的人员立即撤离;

(四)参与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的咨询参谋。根据需要,对重大决策,依法享有参与建议权。应根据详实的调查研究情况,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提出科学客观的建议意见;

(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根据调查工作需要,服从市政府安办的委派,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认真调查分析事故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六)参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咨询和审查;

(七)参与安全生产技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的咨询、评审与鉴定以及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根据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外信息,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事故隐患评估等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积极向有关安全生产报刊杂志投稿,有关建议报告和投稿发文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安办;

(八)完成市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办以及市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九)在不影响专家组统一活动前提下,可受聘参加当地企业自行组织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

第十五条专家组成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服从市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办以及市安监局指派和管理;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客观、公平、公正的科学态度和严谨、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三)执行公务时,要主动出示专家证,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坚持原则,廉勤自律,排除各种干扰,抵制不正之风,认真完成市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办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不得擅自以专家组名义从事不正当经营等影响行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活动。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一般由市政府安办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遇任务紧急时,也可以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事后与有关部门、单位说明情况。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及有关文件、资料按时抵达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专家组成员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其他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参加安全生产相关活动时,应经市政府安办同意并备案。

第十九条在特殊情况下,为弥补专家组专业构成的不足,市政府安办可以根据需要抽调相关技术人员组成临时专家组。

第五章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市政府安办为专家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专家组的工作经费由市政府安办报市政府列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并负责管理,主要用于:

(一)专家组工作会议;

(二)专题调研工作;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四)事故隐患排查和检查、督查;

(五)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六)订阅、编辑相关刊物、资料、论文和文件;

(七)表彰奖励支出;

(八)其它任务。

第二十二条专家组成员执行市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办以及市安监局委派任务时,其差旅费、出差补贴,原则上由专家所在部门、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报销;特殊情况由市政府安办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市政府安办给予适当的专门补贴,由专家组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十三条经市政府安办同意专家执行或参加其他部门、单位委派的任务或有关会议,所需费用由委派部门、单位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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