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宁德市行政执法资格市场监督管理专业考试组织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宁政办〔2016〕58号
颁布日期:2016-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宁德市行政执法资格市场监督管理专业考试组织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6〕58号

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2016年宁德市行政执法资格市场监督管理专业考试组织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组织考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刘陈聪,联系电话:2076319;市工商局联系人:缪奇,联系电话:2954291)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

2016年宁德市行政执法资格市场监督管理专业考试组织方案

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49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考试组织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检行政管理体制的意见》(闽政文〔2014〕319号),通过组织市场监督管理专业考试,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打造规范、公正、文明的市场监督执法队伍,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六新大宁德”提供有力保障。

二、考试对象

符合《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和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49号令)第七条规定的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尚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还未通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的;原持有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专业执法证,现在合并后的市场监管部门从事执法活动,根据规定需要参加专业考试的)。行政执法机关雇佣的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合同工、临时工不得参加。

三、考试内容

考试主要内容为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掌握的专业法律知识(法律法规目录见附件1)。

四、考试方式

(一)此次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试卷分为A、B卷,试题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包括判断题、单选题、多选题,考生直接在试卷上作答。

(二)本次考试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出卷,统一印制加封后由巡视员在考试前送交考场。考试结束后,由巡视员将试卷加封后送回市政府法制办。

(三)评卷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考试成绩由市工商局公布,并由市政府法制办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考务工作

(一)考试时间:2016年4月10日(星期日)上午9:00-11:00

(二)考试地点: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行确定考场和考室。

(三)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考室座位安排示意图(见附件2)安排考生座位,每个考室考生不得超过30人(含30人)。

(四)各考生参加考试时应携带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明,供监考和巡视人员检查。

六、监考和巡视工作

(一)监考

此次考试考场监考要求、考生纪律要求等均参照高考要求进行(考场规则见附件3、监考工作要求见附件4)。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行聘请监考教师,每个考室监考教师不得少于2人。

(二)巡视

市政府法制办、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共同组成考试巡视小组。巡视小组按照要求(巡视工作要求见附件5)负责监督考场纪律、试卷安全、协助处置考场突发情况。巡视小组成员名单另行通知。巡视小组须在4月9日前抵达所负责的县(市、区)对考场、考室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考场、考室提出整改要求,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按照要求立即整改到位。

七、考务费用

此次考试产生的场地租赁、监考等费用,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处理。试卷排版印刷、巡视、评卷等费用,由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承担。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行政执法资格市场监督管理专业考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此次考试工作摆上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考试,不断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持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好本次考试。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协调当地公安、教育、卫计委等部门,做好考试期间的交通疏导、安全保卫、考场考室的安排设置以及考生的医疗服务等各项工作,并制定详细的考试组织方案(包括考场示意图、考生所在具体考室和座位号、监考人员名单等),于4月6日前书面上报市工商局。

(三)加强督查,严肃纪律。要做好考场考务组织和试卷的保密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考场的监督、巡视,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顺利进行。对违反考场纪律和考场舞弊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确保考试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1.市场监督管理专业考试主要法律法规目录

2.考室座位安排示意图

3.行政执法资格市场监督管理专业考试考场规则

4.监考工作要求

5.巡视工作要求

附件1

市场监督管理专业考试主要法律法规目录

工商类:《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个体工商户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拍卖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商标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质监类:《产品质量法》、《产品标准化法》、《产品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产品计量法》、《产品计量法实施细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节约能源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食品药品监管类:《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附件2

考室座位安排示意图

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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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行政执法资格市场

监督管理专业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试人员应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凭本人身份证或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明进入考场。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不得参加考试。考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

二、考试人员除携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及各类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三、考试人员领到试卷后,应在试卷左上方内准确清楚地填写本人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楚的答卷无效。

四、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考试人员不得入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考试人员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五、考试人员应在开考信号发出后开始答题。判断题、选择题和多选题的答案应直接填写在试卷上。考试人员除在试卷上填写答案外,不得在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

六、因考试人员的原因致使试卷损毁、脏、皱等情况的,一律不予更换。

因考试人员的原因损坏试卷或填写不清,或填错、不填姓名、身份证号码,导致无法识别考试人员的姓名和答题内容、无法判读成绩及成绩失准的,责任应由考试人员自负。

七、考试人员应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谈笑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不得在考场内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

(三)不得偷看他人试卷或其他资料。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不得抄袭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六)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

(七)不得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八、考试人员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九、考试期间考试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考室。特殊情况需离开考室的,需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陪同。

十、提前交卷的,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试人员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离场。

十二、考试人员有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经警告仍不纠正的,一律逐出考场,取消考试资格。

附件4

监考工作要求

一、工作程序

4月10日上午

1.8点集中。巡视人员说明监考、试卷分发、试卷回收的具体要求,并根据监考人员名单随机确定每个考室具体监考人;监考人员领取本考室的试卷袋。

2.8点40分前,监考人员进入考室,做好考试前准备。监考人员拆卷,先分发试卷。

3.8点45分,考生入场,监考人员核对考生身份证明,监考人员检查考生携带物品。

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分发试卷。

考生填写试卷上的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监考人员检查填写情况。

4.9点正,考生开始作答。

5.9点30分后,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室。9点30分后,考生才能交卷离场。考生交卷时,监考人员应收回其试卷,考生才能离开考室。

6.11点正,考生停止作答。

7.监考人员密封试卷袋,并在试卷袋上填写本考室实到人数、缺考、作弊等考试情况。

8.监考人员向巡视人员上缴试卷袋,经巡视人员核对无误后密封收回。

二、监考人员工作要求

(一)认真负责,做好考试组织工作

1.分发试卷的要求:

综合法律知识试卷有A、B卷之分。监考人员分发试卷时,注意A、B卷的发放顺序,确保每一个考生前后左右的试卷类型互不相同。

2.回收试卷的要求:

(1)试卷直接装入试卷袋。

(2)试卷装入试卷袋后用密封签密封袋口,两名监考人员在密封签上签字。

(3)监考人员在试卷袋上注明实到人数、缺考、作弊等考试情况并签字。监考人员将试卷全部装入试卷袋,交由巡视人员核对(一定要确保试卷、答题卡全部回收)。

(二)严格监考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在监考期间未经主考允许不得离开考室,不得玩忽职守,不得帮助考生作弊。

严格按照考场规则进行监考,及时制止考生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凡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的,监考人员可先予警告。如果考生不听警告仍有违纪行为的,监考人员应没收考生的试卷,责令考生离开考场,并作出考场记录。考生阻挠监考人员工作的,监考人员可向巡视人员反馈,由巡视人员进行处理。

三、几点注意事项

(一)分发试卷时发现试卷数量不足、缺漏的,应立即请示巡视员,经巡视员决定可以拆开备用试卷袋,将备用试卷复印后分发给考生。

(二)监考中发现有其他特殊情况需马上处理的,监考人员应当立即向巡视人员反映,由巡视人员后作出决定。情况重大的,由巡视人员报请市法制办作出决定。

附件5

巡视工作要求

一、职责

巡视人员要监督考场纪律,支持监考人员工作。要积极巡视考室,发现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并加以处理,切实保障考场秩序。

二、巡视规则

1.巡视考场,发现有违反考场规则的,可立即予以制止、警告,再次发现的,没收其试卷,请考生出考室,并请监考人员将违纪情况作必要记录。对此情况,巡视员也可通过监考人员处理。

2.巡视考场时,发现有整个考室集体作弊、经警告未纠正的,可取消整个考室考生的成绩并报告市法制办。

3.巡视考场时,发现监考人员不认真负责的,甚至参与作弊的,应当及时予以警告。警告后仍未纠正的,应立即将情况向市法制办汇报,由市法制办做出处理决定。

4.有特殊情况需马上处理的,巡视人员可协商后作出决定。情况重大的,报请市法制办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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