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
宁政办〔2013〕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大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力度,有效净化我市市场主体环境,切实保障“六新大宁德”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意识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综合性工作。近年来,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取得了较好成效。然而,由于无证无照经营社会成因复杂,在一些区域和行业仍不同程度地长期存在,成为影响我市社会、经济、文化、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不稳定因素。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保持对无证无照经营的高压态势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六新大宁德”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要求和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提高思想认识,理顺工作机制,明晰职责分工,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岗位、具体人员,不折不扣、扎实有效地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二、理清权责,形成综合治理工作合力
(一)落实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闽政文〔2007〕5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0〕243号)文件要求,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已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它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行政许可前置审批部门负责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1.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3.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需要前置审批或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注重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条块结合、以块以主、通力协作”的原则,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配合和信息沟通,做好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工作,形成执法合力。对查处取缔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并协调解决。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杜绝“走过场、踢皮球”等现象。
(三)严格抄告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在确保福建省企业监督管理信息抄告平台全覆盖、全运行的基础上,严格执行《福建省企业监管管理信息抄告管理暂行规定》(闽查无证照联〔2010〕2号)的要求,注重工作时限与工作衔接,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许可、谁负责”原则,企业监管信息抄告应当在制作或获取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部门抄告(高危行业应于3个工作日内抄告)。被抄告部门应当自收到抄告信息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高危行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办理情况要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抄告部门。
(四)完善联席会议。要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领导、组织、指导、协调作用的,充实政策解读、讨论交流、调查研究等内容,帮助职能部门解决查处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
三、源头治理,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强化公用企业自律。供水、供电、通信等公用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源头治理工作,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提供供水、供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对于本单位掌握的用水、用电、上网流量等无证无照经营案源线索要及时抄告相关单位,对于各职能部门关于要求停止对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供水、供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函件要及时落实到位。
(二)加强源头治理工作。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严厉查处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达到“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片”的目的。
(三)加强长效机制创新。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部门之间联动、部门内部联动、乡镇政府与村(居)等基层单位联动、与群众(行业)组织联动等方式,逐步建立起预防、举报、查处“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村居配合、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态势,推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四、强化督查,严格执行考核问责机制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综治办、效能办、查处无证无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对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督查力度,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推诿。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包庇、纵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细化考核标准。各县(市、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列入综治目标考核,制定实施意见将查处无证无照工作纳入综治管理日常工作。要将企业监督管理信息抄告平台覆盖运行情况,企业监督管理信息抄告落实、反馈、督办情况纳入综治考评细则,凡未按规定建立,未按规定抄告,未按规定接收,未按规定时限处理,未按规定期限反馈、督办的将酌情予以扣分。
(三)落实通报制度。各级查处无证无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查通报制度,通过提醒和催办等方式对本辖区内企业监管信息抄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被抄告部门在收到查处无证无照领导小组办公室抄告催办三日后仍未办理的单位,要予以实名制通报,并抄告同级效能办。
五、加强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治理
(一)畅通申诉举报渠道。各级各部门要落实举报制度,公布本部门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申诉举报,对于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时查处。各乡镇政府与村(居)等基层单位要组织排查并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辖区无证无照经营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并协助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法律宣传;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增强广大群众参与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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