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
莆市公[2012]第53号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2]746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5.7324公顷、使用国有土地2.615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8.3482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莆田市荔城区201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使用)土地位置: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村及面积:征收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水田1.6554公顷、其他农用地0.540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6045公顷;荔浦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89公顷、镇海街道古山村水田0.9228公顷,使用国有其他未利用地2.6158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水田
2.5782
24万元/公顷
36万元/公顷
旱地
0
19.5万元/公顷
29.25万元/公顷
园地
0
15.6万元/公顷
9.6万元/公顷
其他农用地
0.5408
12万元/公顷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2.6134
3.6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2.6158
/
/
合计
8.3482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莆政综[2011]27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按实地丈量、核实为准。
(三)青苗补偿标准:根据莆政综[2011]27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征地告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土地权属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镇海办
古山村
2012年9月11日至
2012年9月20日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荔城分局征迁部
2012年9月21日至2012年9月25日
拱辰办
陡门村、荔浦村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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