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业园区环保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业园区环保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莆政综〔2012〕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10]215号)、《福建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环保评[2011]4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环保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减少产业园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升各产业园区发展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环评的引导作用

(一)限期完成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督促辖区内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认真贯彻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高度重视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工作,尽快组织完成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报告书的编制和上报审查工作(具体见附件)。

省级产业园区。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荔城经济开发区(西天尾)、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等三个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均已通过省环保厅审查,但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环评实施已超过五年,且规划发生较大改变,需重新修编上报省环保厅审查,要求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仙游经济开发区、莆田华林经济开发区均已委托编制,但未通过省环保厅审查,要求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湄洲湾国投经济开发区已委托编制,但未通过省环保厅审查,要求在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市级产业园区。黄石工业园区、罗屿-东吴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已通过市环保局审查;仙游鲤南开发区、仙游工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已通过仙游县环保局审查;太湖工业园区、新涵工业园区、笏石工业园区、秀屿木材加工区等四个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尚未完成,要求在2012年9月底前完成规划环评委托工作,12月底前完成规划环评报告书上报市环保局审查工作。

对2012年12月底前未能完成规划环评报告书审查工作的产业园区(湄洲湾国投经济开发区除外),自2013年1月1日起,各级环保部门暂停受理审批园区内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全市产业园区由各级经贸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其中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由市经贸委负责管理,市、县(区)级产业园区由县(区)经贸部门负责管理。今后我市新设立产业园区由市经贸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外经贸、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配合,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产业园区规划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平方公里。

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牵头,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配合,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于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不予审批;对于已完成规划环评但总体规划(包括建设规模、功能分区、产业定位等)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产业园区应进行规划环评修编后报原审查部门审查。

(二)落实规划环评意见。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应严格执行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逐步按照园区规划优化调整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认真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各项减轻环境影响的措施。在项目引进上应严格把关,引入符合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和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

二、加快完善产业园区污水处理系统建设

(一)加快入海排污口建设。根据《环湄洲湾区域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福建省环保厅关于环湄洲湾区域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闽环保评[2011]39号)有关文件精神,湄洲湾沿岸枫亭、太湖、秀屿、北岸、石门澳污水处理厂入海排污口设置地点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吨/年)确定如下:

排污口

参考坐标

COD

无机氮

石油类

污水厂

枫亭

118°56′22.56″E、25°14′42.06″N

3560

155

5

枫亭污水厂

秀屿

119°0′7.20″E、25°12′18.00″N

26112

1135

71

秀屿、枫亭污水厂

东吴

119°3′50.40″E、25°6′14.40″N

19584

851

51

北岸、石门澳污水厂

文甲外

119°14′38.07″E、25°04′40.04″N

104121

4527

264

北岸、石门澳污水厂

其中,枫亭排污口作为近期临时排污口,优先考虑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放,禁止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远期纳入秀屿排污口或文甲外排污口;北岸、石门澳污水处理厂的尾水近期由东吴排污口排放,远期纳入文甲外排污口排放。各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采用深水排放方式排放尾水,并在2013年底前完成排海管道及排污口建设。

鉴于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近期污水量少,土壤贫瘠、缺水、蒸发量大等实际情况,湄洲岛污水处理厂近期可不设入海排污口,但应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将处理后的尾水用于岛上绿化、农田灌溉、卫生清洗等用途。中水回用系统应在2013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完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及市水务集团等有关部门应加快各产业园区内外部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包括泵站)建设进度,确保在2013年底前各产业园区内现有的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经处理后的尾水(符合排管标准)及生活污水全部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未按时完成的,暂停园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立项(备案)、用地、环评等行政审批。

环湄洲湾北岸各产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及各污水厂尾水湾外排放管网系统要求在2014年12月底前建成,尽快实现湄洲湾北岸各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湾外(文甲)排放的目标,确保湄洲湾海域各功能区水质符合要求。

(三)规范已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秀屿、枫亭、湄洲岛、市闽中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应尽快调试正常,建立健全岗位操作规程和环保管理制度,配齐环保管理和操作人员,确保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已通过环保验收的闽中一期、荔城、仙游污水厂应加强运行管理,确保尾水稳定达标排放。

三、建全管理机构,加强环境管理

市、县(区)经贸部门按照省政府“一岗双责”规定管理产业园区环保工作。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应设立环保管理机构,省级以上依据园区规模配置2-3名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省级以下配置1名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抓好产业园区各项环保工作。环保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1.参与园区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园区实际情况及产业发展方向提出环保方面的建议,协调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报批工作。2.按照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督促有关单位抓好园区内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调整及落实等有关工作。3.做好园区引进项目的初步审查工作,确保园区引进的项目符合产业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4.协助项目业主办理项目环评、试生产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领取等审批手续。5.协助属地环保部门做好园区内企业的环保日常监督工作,督促和引导园区企业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同时”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及时完成企业环保设施建设,建全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和环保制度落实,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发现污染问题及时报告属地环保部门。6.组织开展园区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制定园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7.做好园区环保宣传工作,提高园区内行政管理人员、企业业主的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四、加大产业园区环保执法监管力度

(一)全面清理违法排污企业。环保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各产业园区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并于2012年12月底前对园区内已入驻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同时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通报金融机构。对未经环评审批的责令停止建设、生产,限期补办环评,补办环评无法通过审批的报同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未按环评要求建设环保设施或已建环保设施但未通过环保验收的责令停产整改;对虽通过环保验收但验收时提出的整改要求未落实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对已通过环保验收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治理并限产限排或停产整顿,逾期未完成治理的报同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应加强各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环保管理,督促尚未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闽中二期、枫亭、秀屿、湄洲岛污水处理厂按时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督促已建污水处理厂安装流量计和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完成污水处理中控系统建设,并实现在线监控设备与市环保局环境监控中心联网。

五、制定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工业进园区,污水进管网”进程

(一)由市经贸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外经贸局等有关部门参与,在2012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进园区实施意见》,明确相关工作目标、优惠政策及实施时间。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审批我市产业园区外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产品制造、机械、电子、石化、化工、医药、轻工、纺织化纤、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再生等建设项目。全市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以上行业类型的工业企业应在六年内按照各产业园区规划搬迁入园;建成区外的现有以上行业类型的工业企业在十年内分批搬迁调整到各产业园区内。

(三)在2013年12月底前,各产业园区要配套建设公益性标准化厂房用于鼓励小微企业进入园区。由市经贸委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小微企业进入园区和民营企业参与建设公益性标准化厂房,对出租给小微企业的公益性标准化厂房,给予必要的补助。

(四)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可根据相关行业建设标准同步规划一定规模的危化品生产、储存小区。

附件:莆田市各产业园区环保情况表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7日

附件:莆田市各产业园区环保情况表

级别

序号

产业园区名称

所在县(区)

规划面积(km2)

规划环评情况

接入的污水厂

污水管网情况

省级

1

莆田荔城经济开发区

荔城区

21.8

省环保厅已审查,闽环保监[2010]83号

市闽中污水厂

管网部分建成,不完善

2

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涵江区

12.3

省环保厅已审查,闽环保监[2007]8号

市闽中污水厂(近期)

江口污水厂(远期)

管网部分建成,不完善

3

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

湄洲岛

14.3

省环保厅已审查,闽环保然[1999]5号

湄洲岛污水厂

管网部分建成,不完善

4

仙游经济开发区

仙游县

61.5

省环保厅已评审,不合格,正在修编

枫亭污水厂

管网部分建成,不完善

5

莆田华林经济开发区

城厢区

20

经省环保厅初查,不合格,正在修编。

市闽中污水厂

管网部分建成,不完善

6

湄洲湾国投经济开发区

秀屿区

65

已委托编制

石门澳污水厂(未建)

未建

莆田市各产业园区环保情况表

级别

序号

产业园区名称

所在县(区)

规划面积(km2)

规划环评情况

接入的污水厂

污水管网情况

市、县(区)级

7

黄石工业园区

荔城区

8.2

市环保局已审查,莆环保监[2010]61号

荔城污水厂

管网部分建成,不完善

8

太湖工业园区

城厢区

39.6

未委托

秀屿污水厂

管网部分建成,不完善

9

笏石工业园区

秀屿区

6.3

未委托

秀屿污水厂

管网部分建成,不完善

10

仙游鲤南开发区

仙游县

15.5

仙游环保局已审查,仙环保[2011]92号

仙游污水厂

管网部分建成,不完善

11

仙游工艺产业园区

仙游县

4

仙游环保局已审查,仙环保[2011]93号

未定

未建

12

秀屿木材加工区

秀屿区

13.3

未委托

秀屿污水厂

管网部分建成,不完善

13

新涵工业区

涵江区

7.7

未委托

市闽中污水厂

管网部分建成,不完善

14

罗屿-东吴产业园

北岸

50.7

市环保局已审查,莆环保监[2012]28号

北岸污水厂

管网部分建成,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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