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 文号:明政文〔2012〕166号 ---|--- 颁布日期:2012-09-1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明政文〔2012〕166号 各县(市、区)人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 文号:明政文〔2012〕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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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明政文〔2012〕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46号)和《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39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从2012年8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梅列区、三元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其它县(市)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8%自行制定。标准调整后,此前实行的每人每月15元补助予以覆盖。同时,建立城市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今后全市城市低保标统一按照省政府公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8%来确定,由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并联合发文执行。
二、资金安排
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财政部门分级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要性,统筹安排,落实责任,强力推进,把这项惠民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要继续推进低保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分类施保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运行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进社会保障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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