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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1〕126号)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0年以前市政府及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清理,发现其中18份规范性文件由于下列原因已不宜再继续执行: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或者已被新的法规、政策覆盖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主要内容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修改的。经研究,决定将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发文之日起不再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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