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厦府办〔2010〕206号
颁布日期:2010-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局拟定的《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市工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全面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建设,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若干意见》、省政府相关文件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服务岛内外一体化建设

(一)下放企业登记审批权限

授予各区工商局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下内资企业的登记权限;各区政府招商引资或重大建设项目而设立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可以依申请个案授权辖区工商局登记。

除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外,各类企业的新设分支机构一律下放由各区工商局登记。

对住所或经营场所在岛外各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授权所在地区工商局直接办理各项登记和年检相关事务。

(二)减免注册年检费用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各类企业暂停征收工商企业年度检验费,暂停征收台港澳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用。

(三)放宽企业登记设立条件

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控股3家以上控股子企业,集团成员注册资本总额达2000万元的,可以设立企业集团。

积极协助在厦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中国”或不冠行政区划的名称。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在市工商局办理冠“中国”或不冠行政区划名称变更申请。

(四)简化户外广告审批权

岛外各区局受理50㎡以下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审请。

(五)鼓励发展新型社区股份合作经济

支持农村集体资产改制,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规定办理社区股份合作社组织登记。“村改居”社区成员可以凭各区政府指定部门批准的关于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改制实施方案、组织章程、成员名单的文件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在区工商局办理登记事宜。

已注册的社区股份合作社组织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或作为出资人投资设立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积极推动两岸经贸合作与交流

(六)服务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厦投资注册

鼓励台湾地区经济类社团法人组织作为经济组织来厦投资设立企业,对其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免于公证。

引导台湾地区从事会计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领域的投资者设立特殊的一般合伙企业,引导从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的投资者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引导从事电脑服务业、科学与工程研发业、会议服务业、专业设计服务业的投资者设立一般合伙企业。

允许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大陆境内不动产出资,允许台资企业股东以其现汇货币形成对该企业的债权作为出资,增加注册资本。

放宽台资企业首期出资期限。对新设立的台资企业因客观原因首期出资无法按期到位,允许首期出资延长到6个月。

(七)放宽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限制

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和限制经营事项外,台湾居民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参照境内个体工商户登记规定由各区工商局办理登记。

(八)深化海峡两岸商标界的交流合作

依法加强对台湾地区商标的保护力度,积极协助有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国家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促成台资企业发展壮大。

搭建对台商标交流平台,推动两岸商标界的交流互动。鼓励和支持商标中介机构拓展对台业务,为厦门企业到台湾地区申请商标注册提供服务。

(九)支持台湾地区广告业来厦投资

鼓励台湾地区广告企业参与厦门广告产业集群发展,促进厦门广告产业链的形成。

支持台湾地区广告从业人员在厦门登记设立工作室,允许其从事媒体广告代理、设计、制作、发布等业务。

允许在厦投资的台湾地区广告企业参与厦门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资源有偿使用竞拍活动。

(十)深化对台消费维权协作机制建设

拓展厦台两地消费维权组织交流协作的深度和广度,定期组织两岸消费维权论坛,逐步实现消费资讯和维权资源共享。充分发挥“12315闽南语专线”为台胞服务的功能,快速解决涉台消费投诉和纠纷。建立健全厦台两地消费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完善消费纠纷相互通报、协作调处、交流互访等制度。

三、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十一)服务保障我市打造海峡西岸服务外包中心

允许企业以“服务外包”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征。对企业申请“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承接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在线外包服务、离岸外包业务”等经营范围的,工商部门可直接登记,但经营范围表述具体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除外。

(十二)鼓励发展非银行金融服务业

申办从事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货币经纪、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机构、融资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服务的,工商部门可以核准体现非银行金融服务行业特征的企业名称,并可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办理筹建登记。

申请从事融资租赁经营的,可以凭国家商务部列入融资租赁试点的文件办理登记,经营范围登记为“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的融资租赁活动”。

(十三)配合做好三网融合试点工作

主动介入,积极开展对广电、电信企业的购并重组的登记前行政指导;加强部门沟通,会同广电、通信等部门破解涉及三网融合企业的前置许可和登记难题;对申请从事多媒体电视、手机电视、手机动漫、数字电视宽带上网等涉及电信、互联网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允许在取得前置许可前办理企业筹建登记。

(十四)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业的发展

经市政府批准,允许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以“**基金”或“**基金管理”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征。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放宽到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原则上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允许企业法人成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禁止的除外。

(十五)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节能环保产业,允许以“新能源”、“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环保”、“新材料”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征和企业经营范围。

依法应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的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炼油、造纸、制革、印染、玻璃、火电机组、农药、漂染、电镀、石棉、放射性制品、皮革、建材、燃煤锅炉等高耗能、高排放涉及“新五小”、“十五小”行业的建设项目,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影响评价审核意见办理企业生产加工的经营范围登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新五小”、“十五小”企业的,不予登记。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被各级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或撤销的上述行业的企业,根据责令停产或撤销的文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六)鼓励体育产业发展

鼓励发展体育中介组织,允许企业经营范围表述为“体育经纪、体育劳务、赛事组织、体育场馆建设、体育技术、体育信息咨询”。允许体育经营企业名称表述为“俱乐部”。

企业申请从事《全民健身条例》所列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及《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九条所列经营项目的,工商部门根据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予以登记。

四、积极鼓励和引导我市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十七)进一步降低投资门槛

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投资设立有限公司。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可以参照公司设立登记注册资本缴资的规定分期缴资;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有限责任公司,分期出资期限届满前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也可以吸收新股东入股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在法定出资期限届满之前作出减资决定并已发布减资公告,在法定出资期限届满之后办理减资登记的,不视为逾期出资。

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可以不审查其留存比例。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而设立的公司,可不审查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的比例。

(十八)进一步明确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住所)已经各级政府及其授权单位或前置许可部门审查确认的,工商部门可直接予以办理经营场所(住所)登记。

经营活动主要在室外露天场地从事游乐园、主题公园、体育经营、仓储、休闲农林渔业等经营的企业,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所属室外无地上建筑物的经营场地免予办理经营场所登记。企业自愿申请登记的,可以根据各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予以办理登记。

文化企业或其他现代服务业项目进入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设立的文化产业园区,凭区政府指定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资格审查和认定文件办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十九)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空间

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名称可以冠厦门市名。区工商局委托工商所直接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农民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资,设立农民(林农)专业合作社。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加工、出口贸易、休闲农林渔业等业务。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走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物流配送一体化的道路,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

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厦门超市、卖场开展“农超对接”活动,降低本地农产品进卖场销售的门槛。

(二十)鼓励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者利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拓市场

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安全可信、高效便捷的第三方网络购物平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取得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和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申请登记注册的,其经营范围可表述为“组织、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引导已办理营业执照的网络商品交易经营者在其网页上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提升网络交易公信力。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12315网络维权服务站点”,有效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一)指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

以我市被评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为契机,以我市重点发展的十个现代服务业和十三条重点打造的百亿产业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力度,引导和支持企业创自主品牌,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引导我市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积极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扩大品牌辐射面。

允许企业在不超过注册资本70%的情况下,全部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专用权作为非货币出资。

五、努力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推行“厦门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引导大型超市、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报备食品进货台帐信息,引导一级食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报备食品进销台帐及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等信息,有效掌握食品流向、品种、数量等动态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启动问题食品召回退市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二十三)建立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协调,推广消费纠纷行政调解的司法确认制度,增强消费纠纷行政调解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全力推动“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畴,充分发挥消费维权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把消费纠纷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

(二十四)努力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进一步改革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整合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平台,建设统一的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网站,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使“守合同重信用”认定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对有效年份内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事务时提供免年检等优惠措施,提升厦门企业的诚信度和市场竞争力。

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查处力度,保护企业创新权益;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治理商业贿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