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厦府办〔2010〕185号
颁布日期:2010-08-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0〕1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仍然严峻,一些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直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全省范围内组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8月12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行动的开展作出部署。省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市政府紧接着对我市开展专项行动做出具体部署和安排,提出明确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专项行动,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厦门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由市安委办组织督导。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

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229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闽政办〔2010〕229号)精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的通知》(厦府办〔2010〕65号)要求,在市及各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对象范围、时间要求及内容

对象范围:突出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海上交通和渔业船舶、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从2010年8月13日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时间,深入开展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治理活动。

重点内容: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㈠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㈡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⑴打击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牵头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厦门电业局配合);⑵打击福厦高速铁路沿线已关闭矿山的非法开采行为,打击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行为(牵头单位:市行政执法局,市国土房产局、公安局、厦门电业局配合);⑶打击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期间,进行生产行为(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公安局配合)。

2.道路交通。⑴非营运车辆违法载客、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⑵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客运班线行驶的。(牵头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建设管理局、教育局、农业局等部门配合)。

⑶酒后驾车、超员超载、超速行驶、高速公路不按道行驶的,无驾驶证以及准驾不符的,使用摩托车非法载客、非法营运土方车、非法运送学生等。(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委、建设管理局、教育局、农业局、行政执法局、高速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配合)。

3.建筑施工。⑴非法占地违章抢建的;⑵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包括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强制性标准施工的;⑶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⑷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牵头单位:市建设管理局,市交通委、行政执法局、重点办等部门配合。

4.危险化学品。⑴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⑵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⑶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市经发局、质监局、环保局、交通委、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5.海上交通和渔业船舶。⑴在厦金海域非法航行、运输的船舶,在航道上违法捕捞和非客运船舶违法载客的。(牵头单位:厦门海事局,市海洋渔业局、厦门港口局等部门配合)。⑵违规建设港口泊位、桥梁,以及不具备生产作业要求且未通过验收的码头违规作业的;海上运输船舶、施工作业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配员不足,以及内河船舶违规参加海上施工作业的。(牵头单位:厦门港口局,市海洋渔业局、厦门海事局等部门配合)。⑶套牌、伪造渔船证书证件、擅自涂改船名船号和无证从事渔业生产的;未取得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质、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牵头单位:市海洋渔业局,厦门海事局、厦门港口局等部门配合)。

6.消防安全。⑴“三合一”、“多合一”场所;⑵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的;⑶公共聚集场所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⑷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和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配备、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牵头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贸发局、建设管理局、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7.特种设备。⑴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⑵违法使用无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的;⑶特种设备制造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按规定监督检验的;⑷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即行施工的;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⑹未依照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⑺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⑻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建设管理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8.烟花爆竹。⑴非法生产、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⑵不按规定配送、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牵头单位:市烟花办,市交通委、安监局、贸发局、工商局、供销社、厦门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9.民用爆炸物品。⑴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⑵非法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单位存在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贸发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10.冶金。⑴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⑵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⑶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牵头单位:市经发局,市市政园林局、安监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配合。

三、方法步骤

㈠制定实施方案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重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方案。8月18日前,各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㈡实施联合执法。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10个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牵头单位要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执法,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坚持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㈢严格工作标准。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市直有关部门要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督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专项行动期间,市安办要牵头组织对重点地区和行业(领域)进行重点检查,开展综合督查和区与区之间互查。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组织深入检查。10月26日前,各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将专项行动的情况总结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办汇总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和重要抓手。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领导、督促和协调。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也要相应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㈡突出重点,依法打击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标本兼顾,注重实效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和治理行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㈣严肃法纪,严格问责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㈤营造氛围,强化监督

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区、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附件:厦门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附件

厦门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

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为加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詹沧洲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吕参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柯继安市经发局副局长、安监局代局长

郑东强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伟建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员:郭景宗市安监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阮跃国市建设管理局局长

任勇市教育局副局长

郭金炼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

马超南市交通委副巡视员

张友福市农业局副局长

杨庆斌市水利局副局长

梁群民市贸发局副局长

熊世勇市卫生局党组副书记

陈宗团市环保局副局长

陈海疆市工商局副局长

赵晓武市海洋渔业局副局长

张金龙市质监局副局长

康依平市政园林局副局长

王军荣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陈一端市港口局副局长

张倍灵市供销社副总经理

马启和厦门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林文璋厦门海事局副局长

黄惠英厦门电业局副局长

杨明镜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

梁鹭生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杨锦德高速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董学智市重点办副主任

姚悦亮厦门火车站副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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