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甘政办发[2010]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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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14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市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较好发挥了以文辅政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甘政发〔2007〕62号)的规定制作公文,公文各要素标识不规范;二是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和审核;三是公文标题冗长混乱、滥用标点符号;四是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五是将应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造成多头批办;六是请示性公文没有按照一文一事的原则上报,一文包含多项请示事项的情况较多,有的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或附有请示性的建议意见;七是存在越级报文现象;八是公文缓急程度标注不准确,定密掌握不准,密级文件过多过滥;九是发文字号不够规范,编排比较混乱。为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9〕1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要求,采用准确的公文种类和规范的公文格式,公文版记后必须印制二维条码。报送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在报送公文时提供书面说明。
二、有关部门、单位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与相关部门、单位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不能把未经认真研究和充分协商的事项上报省政府审批。部门、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相关部门、单位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单位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对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能通过省政府层层周转。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许可等内容的公文,应先送法制部门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以确保公文内容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三、各市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规范报送省政府公文的发文机关代字,一般用“发”或“函”。
四、各市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转请其他省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各市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不得将应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确需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五、报送省政府的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请示事项中如涉及其他文件、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应连同涉及文件复印件、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事件背景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附在公文后一并上报。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请示,要事先沟通,并将会议、活动方案附上;需要领导同志讲话的,要将代拟稿一并上报。要求批转的请示,应当为批转机关代拟通知稿。
六、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市州或部门、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批请市州或部门、单位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市州或部门、单位应抓紧办理,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并附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单位要主动与其他部门、单位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并定期报告办理进度。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市州或部门、单位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除重要事项外,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
省政府办公厅未公开或未批准公开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均视同为密件。未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不得擅自通过复印、传真、扫描、拍照、外借、上网等方式或途径扩散。办理过程中,确需印送所属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的,可采用“批示抄清”的方式。
七、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原则上不直接向省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在工作中有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省政府行文;遇有紧急情况确需直接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省属企业、行业协会等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报送公文。
八、各市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要给省政府留出充足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省政府办公厅沟通联系,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九、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省政府10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急件”;需5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报送的电报,应确属紧急情况和工作需要。
十、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文件定密应当按照权限由专门机构审核把关,严格控制定密范围。
十一、各市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要简明扼要。兰州市城区内的单位向省政府报文及其他单位的一般性工作报告通常不用电报,以正式文件报送。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收到后将退回报送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文。
省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对各市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公文的报送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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