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嘉峪关市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号:嘉政发〔2015〕34号
颁布日期:2015-03-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嘉峪关市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交通局《关于嘉峪关市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有效保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桥涵的安全畅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甘政发〔2014〕120号)和全省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专项治理工作动员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桥涵安全畅通、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目的,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立足源头、标本兼治,依法严管、长效治理”的工作方针,广泛开展宣传为治超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多渠道、多措施狠抓货运源头治理,依托超限检测站强化路面治超力度,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和公路治超监控网络,形成治超工作长效机制,确保治超工作持续、稳定、有效开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为副组长,市场监管局、安监局、水务局、国土局、运管局、嘉峪关公路管理局、嘉峪关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酒泉高速公路管理处清嘉所、嘉安所、G312过境公路管理所黑山湖收费站为成员单位的嘉峪关市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的日常工作。

三、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认定标准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双联轴按照两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

(六)未超过上述对应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装载质量的。

四、工作重点

(一)强化路面治超力度。在省政府批准的固定超限检测站或依托固定超限检测站设置的流动超限监测点,组织路政、运政、交警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人员、力量配置,强化路面治超力度,依法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对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要采取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并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超载车辆驾驶人予以记分。享受国家“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货运车辆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装载,违反装载规定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公路路政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加大日常性路面流动巡查力度,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境内公路和桥梁。

(二)加强货运源头治理。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国土资源、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市境内的货运源头单位、公路沿线及河道内设置的煤场、矿石、砂石、水泥料场、货运场、配货场及大型工程、建材等货物集散地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取缔非法经营,打击超限超载违法装载行为。及时公示货运源头单位、货运车辆及相关从业人员信息,把货运源头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巡查和派驻的方式,加大货运源头的日常性监管力度,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源头企业、通行公路。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督导其规范装载,从源头上制止超限超载行为。

(三)整治非法改装车辆。自2015年3月1日起,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清理整治非法改装车辆,对非法改装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生产者、销售者、货运车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拦板、加钢板以及装载质量等技术参数明显不实的改装车辆,责令恢复车辆原状。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准进入货运市场,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配合交通运管部门加大对汽车改装、维修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汽车拼装,改装行为。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长效机制,确保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的开展。

五、职责分工

(一)交通运输部门

1.组织路政、运政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2.负责通行“绿色通道”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

3.采取巡查和派驻的方式,组织运政人员深入市区煤场、矿石、砂石、水泥料场、货运场、配货场及大型工程、建材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严控超限超载车辆出厂(场)、站。

4.督导厂矿、煤炭、水泥、砂石料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合法进行货运车辆装载、配载,对违反国家有关载运标准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5.严把从事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关,严格执行车辆年审和二级维护制度。发现存在严重超限超载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处罚,并作为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依据;依照《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对驾驶员实施计分处理,违规驾驶超限运输车辆的一次计10分,计分累计达到20分的责令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一个计分周期内三次或连续三个计分周期计分达到20分的吊销从业资格证。

6.对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依法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7.加强危货运输车辆管理,从源头制止超限超载行为。

(二)公安部门

1.配备路面治超专门交警队伍,联合交通路政等部门开展路面治超工作,负责将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至流动检测点或计重收费点。

2.负责维护治超工作现场地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对恶意聚众堵车、阻碍、强行闯关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实施超载货运车辆记分制,对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一次计6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计3分;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一次计1分。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4.对发现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拦板、加钢板以及装载质量等技术参数明显不实等非法改装车辆的,责令恢复车辆原状。

(三)市场监管部门

1.与相关部门联合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并予以公开曝光。

2.参与全面清理整顿货运源头单位、公路沿线及河道内置的煤场、砂石料场、货运场、配货场等工作。

(四)安监部门

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规范装载,从源头上制止超限超载行为。

(五)国土资源、水务部门

牵头负责市境内、河道内设置的煤场、砂石料场等清理整顿工作。

(六)驻嘉交通运输单位

嘉峪关公路管理局、酒泉高速公路管理处清嘉所、嘉安所、G312过境公路管理所黑山湖收费站在养护巡查、计重收费中发现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及时通知路政、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合力治超,督促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全面组织开展联合治超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主力军作用,摸清辖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联合严厉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打好治超攻坚战。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按照分工和职责,积极开展辖区综合治超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从2015年3月1日起,各责任单位每月要向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开展一次督查和通报。对工作不力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严禁以收代卸,以罚代卸,收费放行等行为;对治超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短信、微信、视频、宣传单等媒介,突出重点群体,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车辆和企业名单,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使货运车辆经营者不敢超限超载,不能超限超载,不愿超限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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