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强化财政监督,规范财政支出计划、审核、拨付、使用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管理改革的要求,本着有制度、能制约、可操作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

二、市级财政支出分为一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资金、临时批拨资金和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三、市级财政支出的管理原则、办理程序、审批权限、报告制度。

(一)一般预算资金

1.管理原则

一般预算支出严格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支出计划执行,实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轻重缓急、均衡支出”的管理原则,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2.办理程序

各单位申请一般预算资金按“单位每月根据批复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资金审核意见(或编制支出用款计划)——市财政局领导审批或市财政局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

3.审批权限

(1)对年初人大已批准的各单位部门预算支出,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按月编制支出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领导审批。

(2)对年初预算支出计划中的政府公共支出,已明确支出项目的,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资金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领导审批;未明确支出项目的,安排资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资金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领导审批;安排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

4.报告制度

市财政局负责在每月结束后编制一般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表报送市政府,并于每年6月、12月结束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半年和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执行中因超收需要增加支出或出现减少收入需要调减支出的,财政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政府和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二)基金预算资金

1.管理原则

基金预算支出严格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基金预算支出计划执行,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支出。

2.办理程序

各单位申请基金预算资金按“申请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基金使用申请——市财政局业务科室提出基金使用审核意见——市财政局领导审批或市财政局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

3.审批权限

(1)对单位提出的基金预算资金在年初人大批准的基金预算支出计划中已明确支出项目的使用申请,由市财政局业务科室提出资金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领导审批。

(2)对单位提出的基金预算资金在年初人大批准的基金预算支出计划中未明确具体支出项目的,使用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由市财政局业务科室提出资金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由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审核意见后,报市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

4.报告制度

市财政局负责在每月结束后编制基金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表报送市政府,并于每年6月、12月结束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半年和全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执行中因收入变动需调增或调减支出的,财政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政府和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三)临时批拨资金

1.管理原则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必须压缩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超预算支出。对确实需要临时追加支出的,按照“统一管理、分批审核、分级审批、严格控制”的原则,办理临时追加支出。

2.办理程序

各单位申请临时批拨资金按“申请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追加支出请示——市政府办作出项目是否实施审定——市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核——市政府领导审定”的程序办理。对市政府办批转的单位办款文件,市财政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凡经审定不能拨款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复函申请单位,并抄送市政府办。

3.审批权限

(1)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开支,由市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审批;

(2)3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开支,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3)300万元以上的开支,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报告市委。

4.报告制度

市财政局负责在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将临时批拨资金额度、用款单位、资金用途等内容进行汇总,向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报告。

(四)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1.管理原则

对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专款专用、按进度拨付、与绩效挂钩”的原则管理。

2.办理程序

(1)属于上级指定项目单位和分配额度的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市财政局业务科室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资金下达指标——市财政局领导审批——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办理资金支付”的程序办理。

(2)属于市级分配的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市财政局商市直有关部门提出分配方案——(50万元以上的报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或常务会议决定)——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办理资金下达指标报市财政局领导审定——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办理资金支付”的程序办理。

3.审批权限

(1)属于上级指定项目单位和分配额度的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省下达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市级项目承办单位或县(市、区)财政部门。

(2)属于市级分配的专项资金,在50万元以内的,由市财政局商市直有关部门,根据省下发文件的有关规定,提出分配方案并下达市级项目承办单位或县(市、区)财政部门。

(3)属于市级分配的专项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市财政局商市直有关部门,根据省下发文件的有关规定,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审定,数额300万元以上的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4.报告制度

市财政局负责将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资金的文号、资金总额、分配额度、资金用途等内容进行汇总,按季度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四、市级财政支出的监督

(一)属下拨县(市、区)的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的文件规定或市政府批复意见,及时、足额拨给县(市、区)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

(二)属市级单位的财政支出,严格按照《汕尾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汕财库〔2003〕8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对于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支出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四)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凡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汕尾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汕财统〔2005〕6号)进行绩效评价。

五、市级财政支出的管理责任

财政部门是市级财政支出的管理责任部门,要加强对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职业操守、业务能力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财政队伍,不断提升财政工作管理水平,为市政府把好关、理好财。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精神执行,原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委办〔2001〕22号)和市政府关于《汕尾市市级财政加强对上级下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汕府〔2007〕45号)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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