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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异地务工人员本市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5〕3号
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推进落实〈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办〔2014〕16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异地务工人员在本市失业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异地务工人员,失业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就业并连续缴交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或者虽然连续缴交失业保险费不满6个月但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限期的,可以到《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的异地务工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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