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广西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桂政办发〔2009〕149号
颁布日期:2009-07-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广西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8〕51号)和国务院关于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自治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在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作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现就自治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主要职能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监督、评估《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的实施意见》,组织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反拐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市、县(区)的反拐工作;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

二、成员单位

自治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功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以下部门和单位组成: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综治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委、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计生委、外事办、广电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法制办、信访局、妇儿工委、扶贫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总工会、共青团区委、自治区妇联、南宁铁路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33个部门和单位。

召集人:梁胜利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厅长

成员:郭文强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梁宏伟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韦守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明办主任

刘发敏自治区综治办副主任

范小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高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白志繁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黄济健自治区民委纪检组长

李明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王荣华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席鸿康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韦刚强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

于祖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黄小幸自治区交通厅副巡视员

郭绪全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

李志勇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陈映红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

许亚南自治区卫生厅巡视员

冯国平自治区计生委副主任

朱树华自治区外事办纪检组长

苏新生自治区广电局巡视员

王世光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黄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韦能雄自治区法制办纪检组长

傅秋学自治区信访局副局长

班乐英自治区妇儿工委办副主任

莫雁诗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

黄列格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普生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新华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

罗日新共青团区委副书记

边疆自治区妇联副主席

张柳胜南宁铁路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黄红光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自治区公安厅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刑事侦察总队,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刑事侦察总队总队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提出,报自治区公安厅备案。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公安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积极参加联席会议,主动研究反对拐卖妇女儿童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反拐卖妇女儿童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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