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安全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百政办发〔2016〕6号
颁布日期:2016-0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百政办发〔2016〕6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安全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7日

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依法治安,持续推进科学规范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不断提升监管执法工作效能,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一)贯彻实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对接,推动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建立。(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二)健全完善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安全性能低下的设施设备、工艺和技术。完善资金扶持政策,加大对涉及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的改造力度。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研究制定行政许可取消、下放后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保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标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督促企业按照行业和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市法制办)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百发〔2014〕15号)的要求,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科学划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明确属地执法职责,避免执法叠加或执法缺位。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市编办,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标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所有企业都要按照企业管理层级,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政府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新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做到全员培训。实行安全培训记录存档制,单位和个人要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充实提升企业安全法制教育内涵。督促企业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五)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责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在考核年度内,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本辖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突破指标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六)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政府必须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有关级层政府、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组成,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对因安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及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追责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造成人员伤亡、迟报瞒报事故、发生事故后逃逸等情节和行为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上限处罚。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按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查处的较大和一般事故。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负责查处事故的县(市、区)在结案1年后组织评估,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煤矿事故市、县(区)安监局配合广西煤监局进行)

三、创新监管执法机制

(七)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安全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安全县(市)的监管执法,指导督促各行业、各单位建设并用好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建立完整动态的数据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排查整治隐患。交通运输部门要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以整治山大沟深、交通困难地区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高寒阴湿等事故易发路段及设计建设先天不足路段的安全隐患为重点,完善道路安全设施,补装高速公路防眩板、防护栏,提升标识标牌标线和反光条等级。加强极端天气、节庆假日、特殊路段的巡逻管控;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大对客运大巴、旅游包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校车等重点车辆的动态监控力度。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长途客运停止运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关键性矛盾和问题,开展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治理行动,采取标本兼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坍塌事故的发生;公安部门会同安全监管、工商、质监、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车站、商场、市场、学校、医院、福利院、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海事部门会同安全监管、交通运输、港口行政、船舶检验机构等部门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运输行为,全面推进“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农机、渔业、铁路、地铁、城市燃气、民航、民爆、电力、旅游等行业领域也要根据行业重点事故隐患治理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并通过暗访暗查、约谈警示、媒体曝光、专家会诊等方式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八)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各负有监管职责部门的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机制,实现部门间执法信息共享;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安全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制度,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果。建立健全市、县(市、区)执法协作机制,在“打非治违”、事故查处、行政许可、隐患整治、日常监管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事故和隐患举报制度,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九)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各类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各类产业园区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采取政策扶持、奖励激励、典型示范等措施,全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顿,直至关闭退出。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实行教考分离。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依法倒查安全培训等制度落实情况。综合运用日常检查、综合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按照“四个一律”要求,重点打击矿山企业超层越界、无证开采、危险货物非法运输、建筑施工企业非法违法施工、运输企业非法载客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着力强化各地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打非治违”责任,定期关闭取缔一批、严厉处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公布一批黑名单,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十)改进监管执法方式。按照简政放权和“能减即减、应减必减、能放必放、重心下移”的要求,把明确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到位;取消对安全预评价、竣工验收工作的行政审批,加强监督核查。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政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各县(市、区)政府要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和各类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建立完善“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十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2016年底前建成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依据自治区的要求,2016年建成上连自治区、下接县(市、区)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实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探索运用移动执法、现场执法实时视频记录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执法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十三)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积极探索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相结合的保险机制,引导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逐步理顺安全生产责任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激励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工作。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到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等高危行业、重点领域及危险工种、危险岗位。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鼓励专家参加安全检查、安全诊断,提高监管水平。鼓励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社会化。(责任单位:市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四、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

(十四)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和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并根据执法计划要求制定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进一步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以及方式。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严格执法,推进执法计划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十五)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按照强化安全监管与透明、高效、便民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权力和责任清单,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切实做到安全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结合我市实际,依法依规细化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细化、量化有较大裁量空间行政处罚行为的裁量标准,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推广以行政裁量案例为指导的工作方式。(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十六)实现闭环管理。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制,实行“闭环执法检查”,彻底消除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应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和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检查人员签名后存档,不得以口头命令或者文件替代执法文书,做到“有查必留痕”。加强对企业隐患自查自纠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认真整改隐患的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十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规则,通过调查、检查、评议、考核、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完善微信、QQ和“12350”举报平台,畅通隐患、事故举报监督渠道,营造各类被监管主体权利平等、规则平等和安全监管执法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良好社会环境,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五、加强监管执法保障

(十八)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结合实际,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需要。2016年3月前,所有县(市、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人员按所核定的编制数调整补充到位。2016年底前,完成县、乡两级监管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目标。通过招录专业人才、在职人员送培深造和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积极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加快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在内的“四所合一”〔将乡镇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职能整合组建具有综合职能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建设,不断提高基层执法能力。(责任单位:市编办,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环保局,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强化经费保障。根据自治区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要求,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大安全生产投入。2016年底前,完成县、乡两级监管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目标,配备工作必须的办公设施、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现场监督检测设备、防爆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5号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岗位津贴。各级安监部门要争取和用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快推进执法机构执法支撑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全监管局、财政局、人社局)

(二十)落实执法考核。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相关规定,对本部门和下级安监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要建立考评指标体系和业务工作考评体系,细化完善对执法人员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考评细则,实现定性与定量、内部与外部、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科学设置考评内容、指标和方法。要建立监管执法考评奖励机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安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二十一)狠抓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和执法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在岗人员要3年轮训一次。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尤其要加强对新颁布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的学习。认真开展政风行风建设,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勤政各项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风评议。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集中解决“四风”问题,严格管理,严格训练,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县(市、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级落实责任,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实际抓紧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在责任单位中,位列第一位者)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其他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认真贯彻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在2016年1月29日前将任务落实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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