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审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文号:北政发〔2010〕42号
颁布日期:2010-08-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审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北政发〔2010〕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提高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水平,促进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实现最佳的社会效益,打造“平安北海、和谐北海“的良好形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行政执法与审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交流,全面提高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水平;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打造“平安北海”、“和谐北海”服务;提高对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统一认识。

二、参与单位

联席会议的主办单位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制办公室。承办单位为市法制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参加会议的单位包括各县(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及相关庭室、各县(区)法制办公室、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会议可邀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出席、指导。

三、主要内容

(一)通报近期行政执法、行政审判工作的概况,交流行政执法、行政审判工作经验;

(二)研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问题;

(三)研究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共同探索解决方法;

(四)协调和解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五)当前急需共同商讨解决的行政执法和审判问题;

(六)其他需要在会议上研讨的问题。

四、召开时间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择机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如因城市经济、建设发展或涉及民生等重大问题需在本市较大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召开联席会议的具体时间由市法制办公室商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五、其他事项

(一)每次联席会议都应当有明确的议题。一般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收集、整理法院系统的参会议题;市法制办公室负责汇总、收集、整理全部参会议题。

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需要研究协商的议题,应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建议和措施,并书面反馈给相应的议题收集部门。

议题的收集整理工作一般应于当次召开会议之日前10日完成(临时会议除外)。

(二)市法制办应根据收集整理的议题等材料制作联席会议的会议材料,并于召开会议之日前5日发放给各与会单位。

(三)联席会议对会议议题达成共识的,由市法制办公室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制作会议纪要,发各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共同遵守,认真执行会议纪要。

(四)在执行会议纪要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总结,必要时,可向主办单位提请召开联席会议。主办单位可视情况组织会议,共同研究对策。

(五)相关会务工作由市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正确认识和理解这一制度,积极参与配合,自觉执行,真正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司法联席会议制度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8月12日印发

───────────────────────────

(共印120份)

内容概述:北政发〔2010〕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提高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水平,促进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实现最佳的社会效益,打造“平安北海、和谐北海“的良好形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行政执法…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发〔2010〕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提高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水平,促进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实现最佳的社会效益,打造“平安北海、和谐北海“的良好形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行政执法与审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交流,全面提高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水平;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打造“平安北海”、“和谐北海”服务;提高对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统一认识。

二、参与单位

联席会议的主办单位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制办公室。承办单位为市法制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参加会议的单位包括各县(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及相关庭室、各县(区)法制办公室、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会议可邀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出席、指导。

三、主要内容

(一)通报近期行政执法、行政审判工作的概况,交流行政执法、行政审判工作经验;

(二)研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问题;

(三)研究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共同探索解决方法;

(四)协调和解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五)当前急需共同商讨解决的行政执法和审判问题;

(六)其他需要在会议上研讨的问题。

四、召开时间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择机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如因城市经济、建设发展或涉及民生等重大问题需在本市较大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召开联席会议的具体时间由市法制办公室商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五、其他事项

(一)每次联席会议都应当有明确的议题。一般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收集、整理法院系统的参会议题;市法制办公室负责汇总、收集、整理全部参会议题。

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需要研究协商的议题,应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建议和措施,并书面反馈给相应的议题收集部门。

议题的收集整理工作一般应于当次召开会议之日前10日完成(临时会议除外)。

(二)市法制办应根据收集整理的议题等材料制作联席会议的会议材料,并于召开会议之日前5日发放给各与会单位。

(三)联席会议对会议议题达成共识的,由市法制办公室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制作会议纪要,发各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共同遵守,认真执行会议纪要。

(四)在执行会议纪要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总结,必要时,可向主办单位提请召开联席会议。主办单位可视情况组织会议,共同研究对策。

(五)相关会务工作由市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正确认识和理解这一制度,积极参与配合,自觉执行,真正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