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15〕107号
颁布日期:2015-09-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9月17日

北海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求助工作的部署与要求,探索和创新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模式,解决精神卫生工作中的难点,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国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57号)要求,结合我市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目标。

进一步探索和创新精神卫生工作模式,健全和完善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工作体系和服务网络,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体系,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规范的基本医疗、康复和心理健康服务,推动实现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相关工作目标。

(二)具体目标。

到2017年底前,要实现以下工作要求:

1.市、县区两级健全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全市70﹪以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由综治、公安、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为主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70%以上的村(居)委会成立由村(居)委会成员、村医(或社区医生)、村民小组长、社区民警、民政和残联专干、患者家属为主体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帮扶小组。

2.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数量,加强患者治疗和管理,管理率和治疗率分别达到75%和65%,并处于广西领先水平。病情不稳定患者或曾经有过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在乡镇(社区)接受个案管理服务的比例达到90%。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率低于广西平均水平,无重大肇事肇祸事件发生。

3.建设完善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强化政府领导,加强资源整合与配置,形成医院-社区-家庭相衔接的康复服务模式,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的社区康复机构覆盖率达30%以上,逐步提高居家患者社区康复参与率。

4.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神残疾康复和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政策衔接与服务对接,发挥整合效应,使得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平均自付比例最终不超过10%。

5.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我市现有的精神病医院通过外派人员进修、培训和聘请区内精神科专家来讲学等多种形式提高精神科医师的业务水平和诊疗技术,鼓励参加执业和晋升考试,增加执业(助理)医师的数量并提高质量。市、县区两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安排专职人员(以下简称“精防人员”)负责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工作。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排专(兼)职精防人员,至少有1名经精神卫生专业培训的全科医生。

6.提高心理卫生服务能力。市内各精神病专科医院应当具备开展抑郁、焦虑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服务能力,并开设心理治疗门诊。建立市级心理援助热线和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向社会公开心理热线电话。根据不同人群采取多种形式(心理网站、宣传小册、图片、精神卫生问卷)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障碍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城市、农村分别达到80%、70%以上。

7.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试点工作。扶持1-2个社会组织,并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

二、工作措施

实施“135”工程,即建立一套完善的多部门合作机制,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社区康复服务、精神卫生服务等三个体系,实施五项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1.建立市、县区精神卫生工作组织管理机制。市、县区政府成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综治办、卫计委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综治办、宣传、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文化、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中医中药、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办等分管领导为成员,市、县区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会议1-2次,研究制订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县区卫计委(局),各单位要指定一名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制订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方案,组织落实各项具体防治工作,及时搜集、总结上报信息和典型事例,按照规定上报各种工作报表。(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县区政府;完成时间:2015年)

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由综治办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1次,主要研究当前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工作重点。建立试点工作项目办公室、试点工作专家技术指导小组等日常工作机构。全面建立实施项目工作通报、信息资源共享、追踪问责、信息管理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各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综治(平安建设)考评内容。(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市综治办、卫计委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完成时间:2015年)。

部门职责和任务:

(1)综治办: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牵头召开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充分发挥信息化高效率作用,在各部门的信息、网络之间建立快速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部门建立督导、考核、评价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综合管理平台的作用,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综治(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并组织进行考核。

(2)公安部门:成立专门领导机构,掌握高风险患者信息,加强日常管理,采取责任到人的办法,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及基层居(村)委会,加强对已经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三级以上(含三级)精神病人的管理。做好流浪乞讨或无监护人等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送治工作。在辖区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群众对精神障碍患者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意识。

(3)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会救助工作。要做好低保、五保患者的救治救助登记和信息甄别工作,简化手续,及时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低保范围,对不符合低保范围但确有困难的患者,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负责对流浪乞讨、查找不到近亲属的疑似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线索调查、监管、收容等工作,协助配合符合条件的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等工作,确保精神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4)卫计部门:牵头成立试点工作专家技术指导小组。会同综治、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对疑似患者开展线索调查,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在辖区内对行为异常人员开展线调查和诊断复核,将发现并确诊的患者登记在册,建立健康档案并纳入管理。加强日常管理,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依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在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的指导下定期随访患者,每年4次以上,并提供免费体检1次。

(5)残联:负责组织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残疾鉴定工作,并负责受理精神障碍患者残疾证的办理和登记工作;积极利用国家有关项目和惠及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尽可能为辖区内贫困精神障碍患者药物治疗和住院治疗提供经费帮助;组织开展精神残疾康复工作,尽可能为精神残疾患者的康复治疗提供场地和经费帮助。

(6)财政部门:负责把疑似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线索调查、诊断复核、救治救助、随访管理、精神卫生体系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监管,确保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7)人社部门、新农合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政策与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与服务对接,发挥整合效应,尽量降低基本医疗的自付费用比例,确保患者的持续治疗,积极帮助已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就业。

(8)司法部门:负责有关精神障碍患者所引发的法律方面问题给予法律援助、调解医患纠纷。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宣传。及时把保外就医精神障碍患者情况通报综治、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

(9)教育部门:负责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协助家属做好本校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治和管理工作。

(10)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由综治、公安、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为主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负责辖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各村(居)委会干部开展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线索调查和报告。掌握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情况,尤其是经济困难的患者情况,协助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做好监管工作及有关救治救助工作。负责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完成现场诊断、危险性评估、应急医疗处置及建立健康档案等。

(11)村委会、居委会:村(居)委会成立由村(居)委会成员、村医(或社区医生、精防医生)、村民小组长、社区民警、民政与残联专干、患者家属为主体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帮扶小组,开展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线索调查和报告。掌握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情况,尤其是经济困难的患者情况,协助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做好监管工作及有关救治救助工作。负责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完成现场诊断、危险性评估、应急医疗处置及建立健康档案等。

(12)其他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

2.建立乡村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和帮扶小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由综治、公安、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为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负责制订辖区内患者管理流程,落实管理责任,每季度召开1次工作例会。各村(居)委会成立由村(居)委会成员、村医(或社区医生、精防医生)、村民小组长、社区民警、民政和残联专干、患者家属为主体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帮扶小组,负责帮助患者家庭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县区政府牵头;完成时间:2016年)。

3.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试点工作。扶持1-2个社会组织,并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市综治办、卫计委等其他部门配合;完成时间:2017年)。

4.建立精神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度。将试点工作纳入2016-2017年度平安建设项目,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肇事肇祸案事件防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市综治办牵头,市公安局、卫计委、民政局、残联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完成时间:2016年)。

(二)完善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体系。

1.强化社会保障措施。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神残疾康复和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等资源,创新服务模式,在医保费用及时结算的基础上获得方便快捷的救助保障。同时,加大对多渠道资金的充分利用,进一步减免患者医疗费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民政局、残联等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完成时间:2017年)。

2.完善民政救助政策,加大救助力度。制定救治救助政策,建立生活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名录,加大对生活困难患者的救助力度,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患者及其家庭,采取更多措施,加大救助力度,保障其基本生活。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作为重度残疾人员全部资助参保参合和纳入护理补贴范围,并对其中的贫困患者按照规定给予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市残联、卫计委、人社局配合;完成时间:2017年)。

3.畅通曾经有过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渠道。依法落实各相关部门责任,解决有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危险的患者收治问题,对流浪乞讨、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患者由民政部门负责收容和监管,其他患者由辖区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负责收治和管理,确保实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应管尽管”,财政部门把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计委牵头,市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残联等部门配合;完成时间:2017年)。

4.完善退役军人精神障碍患者优抚制度和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制度。切实保障退役军人、特困供养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妥善救治和安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市残联、卫计委配合;2017年完成)。

(三)建立完善精神障碍康复体系。

充分整合现有康复资源,多种渠道筹资,建立形式多样、服务人员多样化的精神障碍康复体系。

1.发挥精神专科医院康复服务作用。辖区内现有的4家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要设立精神康复科和工娱活动中心,为病情稳定或准备出院以及新出院患者提供精神康复服务,开展疾病认知、规范服药管理,开展基本生活技能、人际交往和身体功能等训练,锻炼他们回归社会、家庭的生活处理能力。(责任单位:市卫计委、民政局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完成时间:2017年)。

2.盘活现有社区康复资源。民政、残联充分利用现有的康复资源和组织开办多种形式的社区康复机构,开设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训练项目,为出院的患者和居家接受药物维持治疗患者提供康复活动场所,开展工疗、农疗、自我照顾、家居生活、人际交往、健康管理、工作、就业技能等训练。社区康复机构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指导下,为接受康复服务的患者进行入组评估,制订适宜的康复训练计划,并督促实施。(责任单位:市残联、民政局牵头,市卫计委提供技术指导,市人社局等部门配合;完成时间:2017年)。

3.县区政府履行康复体系建设主体作用。各县区建立健全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覆盖率须达30%以上,动员和鼓励居家患者积极参与,使居家患者社区康复参与率逐步提高。(责任单位:县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残联、卫计委、人社局等部门配合;2017年)。

4.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社会组织提供社区康复服务等工作。(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市民政局牵头,市卫计委、残联配合;完成时间:2017年)。

(四)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1.健全精神卫生综合管理网络。市、县区要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可及性。建立以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网络。建立市、县两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之间以及专业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机制。(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市卫计委、民政局牵头,市综治办、公安局、残联等部门配合;完成时间:2017年)。

2.组建多功能服务团队。各家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分别建立健全由精神科医生、护士、心理治疗师、康复师、社会工作者组建的多功能服务团队,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线索调查、随访管理、诊断复核、心理咨询、应用认知行为治疗等技术,开展心理行为问题治疗,为患者提供服药管理、基本生活技能等康复训练,帮助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出院后的转介安置,寻求各种社会资源为患者提供支持等。(责任单位:市卫计委、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残联等部门配合;完成时间:2015年)。

3.对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和曾经有过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实施个案管理。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个案管理团队,团队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医生、护士、全科医生和基层人员(村、居委会干部、民政和助残专干、民警、综治网络员、志愿者等)组成,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引入心理治疗师、康复师和社会工作者。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须安排精神科医生负责指导个案管理团队制订个案管理计划,及时评估患者现况、确定康复目标、明确团队成员职责并检查进度。(责任单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牵头,市综治办、民政局、公安局、卫计委、残联、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等部门配合;完成时间:2015年)。

4.县区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精神卫生服务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区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卫计委、民政局等部门配合;完成时间:2017年)。

(五)落实五项措施。

1.打造升级版“精防日”制度。健全多部门参与的“精防日”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患者报告率。继续按“精防日”运转模式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在市精防办统一管理下实行精神病管理专业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分片包干指导责任制,实现专科医生与社区精防人员的服务衔接。(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市卫计委、民政局牵头,市综治办、公安局、人社局、残联等部门配合;完成时间:2017年)。

2.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综治、公安、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之间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互通互换,及时掌握患者信息,切实做到联防联控。(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市综治办牵头,卫计委、公安局、民政局、残联等部门配合;完成时间:2017年)。

3.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通过政策和制度创新,探索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市、县两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人员要定岗、定责、定编。(责任单位:市卫计委、民政部门牵头,市人社、编制等部门配合;完成时间:2016年)。

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通过制订工资待遇倾斜政策,逐步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缩小与同级别综合医院的收入差距。(责任单位:市人社、财政部门牵头,市卫计、民政等部门配合;完成时间:2017年)。

强化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培训。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力度,逐步健全和完善多功能服务团队。为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人员和全科医生提供进修培训和业务交流机会,强化临床知识和技能、心理治疗、康复、社会工作和人文社会科学等培训,每人每年至少获得1次培训。将精神科医生作为紧缺人才纳入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中予以重点保障。(责任单位:各精神医疗卫生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牵头,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等部门配合;完成时间:2017年)。

4.以心理援助热线为平台,拓宽服务范围。合浦精神病医院要依托现有资源建立或完善心理援助热线咨询平台,提供全天候规范服务,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危机干预和转介等免费公共卫生服务。定期组织对热线接线员的培训和督导,每名接线员每年至少接受2次培训,每月至少接受1次督导。(责任单位:合浦精神病医院,完成时间:2016年)。

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组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由包括精神科医生、护士、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组成,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责任单位:市应急办、卫计委牵头,市教育局、民政局等部门配合;完成时间:2016年)。

5.加强精神卫生健康促进工作。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制订本辖区精神卫生健康教育计划。依托各级精神医疗卫生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组织、学校等,采用多种宣传手段,扩大宣传教育覆盖范围,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减少大众对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认识误区。(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计委牵头,市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局、残联等部门配合;完成时间:2017年)。

(2)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开展抑郁、焦虑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服务,提高认知行为治疗、精神分析和家庭结构治疗等技术能力,配备心理治疗人员,开设心理治疗门诊,提供心理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各精神医疗卫生专业机构牵头,市民政局、残联等部门配合;完成时间:2017年)。

有条件的监管场所、中小学、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和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总工会、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市卫计委配合;完成时间:2017年)。

三、督导与评估

1.督导。定期组织督导和检查,县区每季度一次,市级每半年1次,年终组织1次年度检查,并把督导检查情况报辖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在辖区内进行通报。

2.评估。2017年底前,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市县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国家制订的《全国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评估方案》,对本辖区工作进行自查评估,并将自查评估结果报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领导与协调辖区内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分片管理,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屯,屯不漏户,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二)加大投入,落实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经费的投入,按时拨付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对资金监督管理。市卫计委要对工作经费设立专帐,保障专款专用。

附件:北海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进度安排.doc

http://xxgk.beihai.gov.cn/11223/2015_9_18/11223_465971_1442562343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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