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2〕3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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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
北海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规范停车行为,合理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公共场地包括政府投资建设或由建设单位为政府代建的公共场所、行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公共场地、政府已收储的待开发土地等。
指定区域是指临时停车场以及商业建筑(含居住区临街商铺)、开放性居住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停车设施。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指定区域内的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统称车辆)停车管理。
第四条临时停车场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临时停车场是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临时停车场的设置不能影响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
临时停车场设置前应分析路内停车的交通特征,根据客观条件制定符合实际的方案,原则上不在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停放点。在不影响交通畅通的情况下,尽可能发掘现有道路的潜力,合理利用支干道路,分时段设置临时停车场,解决停车问题。
(三)系统性和动态性综合考虑的原则。
综合考虑交通网络和交通系统的问题,采用最佳解决方案,并根据市区道路网络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临时停车场的设置。
第五条下列区域不能设置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一)有碍市容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
(二)在人行道设有燃气、供排水、供电和光缆等各类管线检查井的位置;
(三)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和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
(四)市区主干道和交通流量大的次干道和支路;
(五)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以及施工路段;
(六)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转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七)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
(八)盲道和无障碍通道;
(九)人行道宽度小于3.5米的;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停车的路段。
第六条临时停车场的使用实行收费管理和免费使用两种方式:
(一)实行收费管理的临时停车场,收取车辆临时停放保管服务费。车辆临时停放保管服务费,主要由城市道路车辆占道费或公共场地占用费和车辆保管服务费用组成。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根据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非繁忙路段的市场、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附近,设置免费或短时间免费临时停车场,具体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商市物价局确定。短时间免费临时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应不超过30分钟。
(三)鼓励行政机关、企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停车场,在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对外开放,适当收费管理。
第七条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应当依规划设置。
临时停车场设置,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进行设置。设置临时停车场时,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等部门应共同参与勘验、确定。
临时停车场出入口和设置临时停车泊位路段,应设置停车场标志及停车位使用动态电子显示装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时限、管理(经营)单位和管理制度。
在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消防车专用停车位,高层建筑登高面应当设置举高消防车专用停车位,并设立明显标识。
第九条通过政府授权或公开拍卖,临时停车场可由企业经营管理。
政府投资的临时停车场可由政府授权或委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
公开拍卖临时停车场经营权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临时停车场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条临时停车场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单位签订经营管理协议,约定临时停车场的经营期限、管理制度、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费用缴纳等,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事项。
第十一条市物价局负责为经营单位办理车辆停放收费相关手续。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标准收费,并根据经营管理协议缴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所征收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及时缴入市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收取车辆临时保管服务费时应取得市物价局核发的《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实行亮证收费,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依法对临时停车场停车秩序以及侵占临时停车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城市建设维护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撤销、增加和变更临时停车场的停车泊位。
第十五条因大型活动或其他特殊原因的需要,市公安局可对临时停车场进行临时调整,调整情况应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第十六条临时停车场调整影响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单位协商调整。
第十七条执行公务的军、警等特种车辆停放,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免交车辆临时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十八条经营单位上缴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市容市貌管理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十九条车辆必须在指定区域内停放。
机动车驾驶员在临时停车场停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时,应当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二)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三)按规定交纳车辆临时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二十条未经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公安局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在市区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违者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因拒绝交纳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引发的治安问题,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车辆违反规定在指定区域以外停放的,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
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依照各自职能依法对非法侵占临时停车场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经营单位未按收费标准收取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的行为,由市物价局依法处理。
经营单位不使用税务发票收取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的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临时停车场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驾驶人因自身过错造成临时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缴交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协议签订单位负责催缴。
第二十六条临时停车场外其他可供停车区域实施有偿停车保管服务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合浦县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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