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道路涉及“四车”交通违法和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道路涉及“四车”交通违法和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2〕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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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道路涉及“四车”交通违法和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12〕3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城市道路涉及“四车”交通违法和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1日
北海市城市道路涉及“四车”交通违法和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市区道路动态交通秩序管理,进一步净化道路交通运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北政布〔2008〕4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8月25日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城市道路涉及“四车”(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和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牵头、属地实施、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原则,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切实加大打击涉及“四车”交通违法和非法营运行为的执法力度,为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和夺取北海三年跨越发展工程全面胜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一是涉及“四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维护市区道路良好的交通秩序;二是城市道路基本取缔“四车”非法营运现象,进一步净化道路运输环境;三是通过取缔“四车”非法营运行为,规范道路运输秩序,大力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三、组织领导
成立城市道路涉及“四车”交通违法和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林炳腾市政府副秘书长
常务副组长:刘海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副组长:左晓峰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梁思奇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宽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邓克刚市残联副调研员
陈海龙海城区副区长
黎寿强银海区副区长
徐锡勇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明辉市工商局副局长
蒙海宁市质监局副局长
陈国林市城管局副局长
莫学伟市人社局副局长
张伟市民政局副局长
罗鹏市信访局副局长
龙孟安市交通执法支队支队长
韦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陈双武市运管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由韦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
同时,成立城市道路涉及“四车”交通违法和非法营运行为执法分队,人员组成如下: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5人、市交通执法支队15人、市城管局4人、市工商局2人、市运管处2人、海城区政府10人、海城区公安分局4人、银海区政府10人、银海区公安分局2人、市残联2人。车辆配备如下:各相关部门、单位抽调人员的执法用车由抽调单位自行安排解决。专项整治执法分队每周开展集中整治3次以上,以有效加大“四车”综合执法力度。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25日至31日)。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发动,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四车”上路的危害性,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整治阶段(9月1日至11月15日)。采取日常管理和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形式,科学调配综合执法力量,采取有力工作措施,对涉及“四车”交通违法和非法营运行为依法从严查处,重点开展电动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综合治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11月16日至11月20日)。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五、职责分工
(一)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实施“四车”专项整治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城市道路涉及“四车”专项整治执法分队全力开展好集中整治工作;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宣传教育和执法管理;负责加大对涉及“四车”交通违法的查处力度,大力整顿市区道路交通秩序;落实执法人员、执法车辆,积极组织开展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向宣传部提供素材,配合开展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
(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指挥打击“四车”非法营运联合执法行动;落实执法人员、执法车辆,积极参与、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客运场站抓好门前“三包”管理,禁止“四车”在门前违法停车侯客;负责向宣传部提供素材,配合开展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
(三)市委宣传部:牵头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四车”专项整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我市开展“四车”专项整治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措施,广泛宣传群众乘坐“四车”的危害性,教育群众拒乘、拒买“四车”。
(四)市残联:对我市残疾人驾驶“四车”上路及从事非法营运的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对从事非法营运的残疾人及车辆进行统计,登记造册;牵头制订解决从事非法营运残疾人就业方案;协助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对涉及残疾人的交通违法和非法营运行为进行处理,牵头落实残疾人稳定工作。
(五)市工商局:负责强化销售源头管理,对销售无合法手续的“四车”进行查处;落实执法人员、执法车辆,积极参与、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六)市质监局: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进行确认并依法进行查处,制止不符合标准车辆流向市场。
(七)市财政局:落实专项整治行动的经费保障。
(八)市城管局:落实执法人员、执法车辆,积极参与、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九)市民政局: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关于优待、扶持低保户残疾人的有关规定。
(十)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解决从事非法营运残疾人就业解决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落实残疾人就业解决方案。
(十一)市信访局: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做好专项整治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打击“四车”专项整治的有关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宣传发动辖区居委会组织辖区群众,积极参与和配合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执法人员,积极参与和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工作;配合民政、人社等部门解决好专项整治行动中涉及到的特殊群体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生活困难问题、低保以及养老保险等有关民生问题;负责专项整治期间辖区的安全稳定,严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六、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突出重点,分类整治。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整治工作分为残疾人非法营运整治和一般“四车”整治,将南珠大道以西的中心城区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切实加强公安、交通执法、运管、城管、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合力,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和力度,加强处罚力度,定期开展集中联合执法行动,对市区道路“四车”交通违法和非法营运行为进行从严查处、全面取缔。
(二)疏堵结合,讲究策略。专项整治期间,要切实分清对象,讲究策略,对“四车”交通违法和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做到区别对待,属非法营运的要从重打击。专项整治行动涉及特殊群体的,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酌情处罚、灵活处置。特别是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从事“四车”非法营运的,要以文明、柔性执法体现人文关怀。属于本市的残疾人员,解决就业或者给予生活低保;非本市的残疾人员,一律规劝返回原籍安置和就业。
(三)建立机制,巩固成果。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把专项整治工作转变为常态工作、日常工作,常抓不懈。二是建立健全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公安、交通、城管、工商、残联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群策群力抓整治,齐抓共管建和谐的局面。三是要定期通报情况,研究举措,形成整治合力,确保成效。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四车”专项整治涉及面广、针对性强,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及市相关职能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对开展“四车”专项整治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工作成效。
(二)加强宣传,落实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专项整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市加强“四车”管理的重要意义和“四车”交通违法和非法营运的社会危害性等进行广泛宣传,及时报道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营造打击“四车”交通违法和非法营运行为的浓厚氛围,让广大市民自觉抵制“四车”交通违法和非法营运行为,使其失去生存环境。
(三)明确职责,狠抓落实。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及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做到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协调配合、加强合力,确保工作责任、措施、人员到位,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同时,要注意做好各类情况信息的上报工作,实行每周一报制度,每周五下午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交通运输局、残联、工商局、城管局将本周工作情况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相促进;专项整治结束后,各成员单位于1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207125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制定预案,维护稳定。海城区、银海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发生不稳定因素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提前制定处置专项整治中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同时,在综合执法中,公安部门对不听劝阻,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对违法、违规人员及车辆进行处罚时,必须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法程序和处罚规定,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防止出现执法的随意性和公路“三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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