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10〕265号
颁布日期:2010-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

北政办〔2010〕2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3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和“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屡查不改、屡禁不止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尽快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

(一)查处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及其他所需的批准文件,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整治重点。

一是无证无照从事烟花爆竹加工、销售,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等非法经营行为;

二是无证无照从事酒吧、网吧、音乐吧、餐茶吧、咖啡厅、夜总会、游艺厅、旅业、美容美发、澡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是无证无照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加工类等非法经营行为;

四是无证无照从事旅行社、酒店、餐饮大排档、旅游商品店、黑车、黑导等损害旅游城市形象的非法经营行为;

五是无证无照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占道摆卖地摊、流动摊点等影响市容环境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职能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应当吊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4.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旅馆、公章刻制、典当等特种行业、场所,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民用枪支、爆炸等危险品经营、运输,以及其他依法需取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其他须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经营的场所,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餐饮服务、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和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等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和生产类企业、拆船业等须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活动,查处未经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行为。

(七)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普通电子游戏等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八)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电影业等须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九)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记者站)、出版物进口、发行、印刷业、复印、音像制品制作等须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勘查开采行为。

(十一)规划、住建、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其许可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充装)、使用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使用报废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6.负责查处其他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十四)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生猪屠宰、成品油经营、酒类、典当业、拍卖等须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五)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港口经营及机动车修理等相关业务等须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六)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职业介绍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七)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须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烟草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十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等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九)水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畜牧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的渔业养殖、苗种生产、渔业船舶使用、渔业捕捞、水生动物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运输、水生野生动物捕捉、兽药、兽医器械、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动物检疫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海域、违法倾废、违法开采海砂等行为。

(二十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旅行社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从事会计代理记帐、注册会计师业务、资产评估师业务等经济鉴定类中介机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的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木材生产加工经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四)盐务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盐务部门许可的食盐生产批发、零售、碘盐加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五)人民银行、金融办、银监、证监、保监主管部门。负责对须经人民银行、金融办、银监、证监、保监部门许可或批准的金融、证券、保险、期货等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按工商部门所委托的权限对在商品交易市场、街道店面以外及居民小区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

(二十七)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监督管理须本部门许可的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其中,网吧、酒吧、游艺厅、歌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由文化部门牵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成品油经营、酒类批发、零售由商务行政部门牵头;特种行业经营由公安部门牵头;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食品生产加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生产类工厂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民用燃气生产经营由建设部门牵头。牵头部门为查处取缔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镇(乡)政府、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公安、司法机关要积极为各职能部门执法行动提供法律保障。对妨碍执法或暴力抗法,严重阻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供水、供电、通信等公共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及时执行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予以核实并依法查处;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告知或移送有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应当及时移送或通报有关执法监管职能部门。

四、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要建立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各级政府对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督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联合执法制度、督办工作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共同研究制订工作措施,确保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成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彭鸣达副市长

副组长:欧阳思飞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金吾市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聂邕坪市工商局局长

成员:辛序林市综治办副主任

魏平安市工商局副局长

周柯伊市财政局副局长

林桂明市公安局副局长

韦标锡市监察局副局长

邓锡中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雷三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罗星烈市海洋局局长

叶家发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文强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李绍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卢学军市环保局副局长

岳鲁东市广电局副局长

陈彪市文化局副局长

孔凡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黄德胜市住建局副局长

洪伟伟市质监局党组书记

张浩勇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陆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莫学伟市人社局副局长

屈宝林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邱方宁市体育局副局长

董文市烟草局副局长

黄琳市农业局副局长

陈全彪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陈润龙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军市旅游局副局长

岑东兰北海盐务局副局长

王任市城管局副局长

罗斌中国电信北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梁志武北海供电局党委书记

韦伟市自来水公司纪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魏平安兼任。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综治办、工商局、监察局、公安局、消防支队、财政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安监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文化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住建局、质监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人民银行、体育局、烟草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旅游局、盐务局以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通信管理部门、供电部门、供水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实行联席会议召集人制度,根据会议议题通知相关成员部位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的召集人:

欧阳思飞市政府副秘书长

辛序林市综治办副主任

魏平安市工商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魏平安兼任。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措施,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指导、督促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查处取缔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撤销、注销有前置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的营业执照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凡第一责任不属于本职能部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和向第一责任职能部门通报。第一责任职能部门在接到情况通报后,应于5日内依法组织查处取缔,并于结案后5天内将查处取缔情况上报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各行政执法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情况书面报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

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情况。

(四)建立联合执法制度。

各职能部门应立足本职,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确实需要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联合执法的,第一责任职能部门应向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接到申请后,马上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配合,相关部门应予服从,并积极配合好牵头部门的工作,不得推诿。对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取缔难度大的无证无照经营,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

(五)建立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中,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加强领导,发挥统一组织、协调作用。各职能部门、各牵头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实现职能到位,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监察局、综治办、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牵头督办,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以查处的失职、渎职行为,由监察部门依照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查处取缔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做到分头把关、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合力。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无证无照经营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努力营造全社会抵制、打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活动的工作氛围。

(三)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各级各职能部门要对辖区内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彻底摸清辖区内各类经营主体底数,并根据行业分布、区域分布及证照发放等情况建立台帐,结合实际分析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成因,针对特点追根溯源,做到标本兼治。

(四)疏堵结合,注重实效。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做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查处取缔与引导规范相结合、依法处罚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放低门槛,降低收费,积极为达到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经营户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和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积极帮助和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应依法管理,不作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五)依法行政,依法准入。在查处取缔工作中,要注意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办案程序,严格依法行政。要坚持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执法的,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报告政府,联合公安等部门予以妥善处理。各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并切实加强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和前置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市场准入监管职责。对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必须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部门要强化执法效能监督,落实分工监管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甚至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完善机制,长效监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较大反弹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坚持常抓不懈,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基本消灭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好我市市场经济秩序。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市场规范机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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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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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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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20份)

内容概述:北政办〔2010〕2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办〔2010〕2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3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和“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屡查不改、屡禁不止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尽快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

(一)查处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及其他所需的批准文件,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整治重点。

一是无证无照从事烟花爆竹加工、销售,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等非法经营行为;

二是无证无照从事酒吧、网吧、音乐吧、餐茶吧、咖啡厅、夜总会、游艺厅、旅业、美容美发、澡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是无证无照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加工类等非法经营行为;

四是无证无照从事旅行社、酒店、餐饮大排档、旅游商品店、黑车、黑导等损害旅游城市形象的非法经营行为;

五是无证无照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占道摆卖地摊、流动摊点等影响市容环境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职能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应当吊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4.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旅馆、公章刻制、典当等特种行业、场所,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民用枪支、爆炸等危险品经营、运输,以及其他依法需取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其他须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经营的场所,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餐饮服务、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和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等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和生产类企业、拆船业等须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活动,查处未经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行为。

(七)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普通电子游戏等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八)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电影业等须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九)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记者站)、出版物进口、发行、印刷业、复印、音像制品制作等须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勘查开采行为。

(十一)规划、住建、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其许可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充装)、使用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使用报废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6.负责查处其他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十四)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生猪屠宰、成品油经营、酒类、典当业、拍卖等须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五)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港口经营及机动车修理等相关业务等须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六)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职业介绍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七)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须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烟草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十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等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九)水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畜牧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的渔业养殖、苗种生产、渔业船舶使用、渔业捕捞、水生动物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运输、水生野生动物捕捉、兽药、兽医器械、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动物检疫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海域、违法倾废、违法开采海砂等行为。

(二十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旅行社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从事会计代理记帐、注册会计师业务、资产评估师业务等经济鉴定类中介机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的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木材生产加工经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四)盐务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盐务部门许可的食盐生产批发、零售、碘盐加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五)人民银行、金融办、银监、证监、保监主管部门。负责对须经人民银行、金融办、银监、证监、保监部门许可或批准的金融、证券、保险、期货等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按工商部门所委托的权限对在商品交易市场、街道店面以外及居民小区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

(二十七)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监督管理须本部门许可的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其中,网吧、酒吧、游艺厅、歌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由文化部门牵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成品油经营、酒类批发、零售由商务行政部门牵头;特种行业经营由公安部门牵头;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食品生产加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生产类工厂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民用燃气生产经营由建设部门牵头。牵头部门为查处取缔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镇(乡)政府、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公安、司法机关要积极为各职能部门执法行动提供法律保障。对妨碍执法或暴力抗法,严重阻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供水、供电、通信等公共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及时执行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予以核实并依法查处;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告知或移送有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应当及时移送或通报有关执法监管职能部门。

四、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要建立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各级政府对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督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联合执法制度、督办工作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共同研究制订工作措施,确保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成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彭鸣达副市长

副组长:欧阳思飞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金吾市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聂邕坪市工商局局长

成员:辛序林市综治办副主任

魏平安市工商局副局长

周柯伊市财政局副局长

林桂明市公安局副局长

韦标锡市监察局副局长

邓锡中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雷三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罗星烈市海洋局局长

叶家发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文强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李绍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卢学军市环保局副局长

岳鲁东市广电局副局长

陈彪市文化局副局长

孔凡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黄德胜市住建局副局长

洪伟伟市质监局党组书记

张浩勇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陆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莫学伟市人社局副局长

屈宝林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邱方宁市体育局副局长

董文市烟草局副局长

黄琳市农业局副局长

陈全彪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陈润龙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军市旅游局副局长

岑东兰北海盐务局副局长

王任市城管局副局长

罗斌中国电信北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梁志武北海供电局党委书记

韦伟市自来水公司纪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魏平安兼任。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综治办、工商局、监察局、公安局、消防支队、财政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安监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文化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住建局、质监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人民银行、体育局、烟草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旅游局、盐务局以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通信管理部门、供电部门、供水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实行联席会议召集人制度,根据会议议题通知相关成员部位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的召集人:

欧阳思飞市政府副秘书长

辛序林市综治办副主任

魏平安市工商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魏平安兼任。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措施,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指导、督促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查处取缔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撤销、注销有前置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的营业执照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凡第一责任不属于本职能部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和向第一责任职能部门通报。第一责任职能部门在接到情况通报后,应于5日内依法组织查处取缔,并于结案后5天内将查处取缔情况上报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各行政执法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情况书面报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

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情况。

(四)建立联合执法制度。

各职能部门应立足本职,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确实需要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联合执法的,第一责任职能部门应向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接到申请后,马上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配合,相关部门应予服从,并积极配合好牵头部门的工作,不得推诿。对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取缔难度大的无证无照经营,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

(五)建立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中,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加强领导,发挥统一组织、协调作用。各职能部门、各牵头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实现职能到位,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监察局、综治办、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牵头督办,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以查处的失职、渎职行为,由监察部门依照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查处取缔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做到分头把关、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合力。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无证无照经营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努力营造全社会抵制、打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活动的工作氛围。

(三)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各级各职能部门要对辖区内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彻底摸清辖区内各类经营主体底数,并根据行业分布、区域分布及证照发放等情况建立台帐,结合实际分析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成因,针对特点追根溯源,做到标本兼治。

(四)疏堵结合,注重实效。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做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查处取缔与引导规范相结合、依法处罚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放低门槛,降低收费,积极为达到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经营户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和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积极帮助和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应依法管理,不作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五)依法行政,依法准入。在查处取缔工作中,要注意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办案程序,严格依法行政。要坚持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执法的,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报告政府,联合公安等部门予以妥善处理。各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并切实加强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和前置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市场准入监管职责。对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必须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部门要强化执法效能监督,落实分工监管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甚至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完善机制,长效监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较大反弹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坚持常抓不懈,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基本消灭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好我市市场经济秩序。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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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