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造纸酒精淀粉制糖等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造纸酒精淀粉制糖等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造纸酒精淀粉制糖等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崇政办发〔2012〕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市造纸酒精淀粉制糖等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全市造纸酒精淀粉制糖等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在前期已经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彻底整治造纸、酒精、淀粉、制糖等行业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及隐患,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全市造纸、酒精、淀粉、制糖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市造纸、酒精、淀粉、制糖企业在行政许可手续办理,生产工艺、产污环节、关键设备特别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能力建设,以及环境监管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隐患,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责成企业分别制定整治方案,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对限期内不能提升技术水平和产业层次的落后产能和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企业坚决予以淘汰、关停。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企业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
1.严肃查处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对不具备合法资格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
(2)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3)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污的企业、使用水塘或山塘贮存废水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并依法处罚。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或对敏感保护目标造成严重威胁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4)对擅自改变生产原料、规模和工艺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5)对废渣处置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对渣场防渗、防漏、防洪、排洪设施不完善和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一律停止使用现有渣场,限期整改。
(6)对设置暗管或利用溶洞排放废水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并依法处罚。
(7)对未建有污染事故应急池或现有的污染事故应急池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8)在历次检查中发现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整改未合格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9)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企业,一律挂牌督办、停产整治。
2.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分类管理、逐一整治、从严验收。
对排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及时责令企业严格按照《广西造纸、酒精、淀粉、制糖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见附件1),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注:整改方案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进行评估)并逐一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按要求从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批准复产,确保整改工作深入彻底、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3.对高污染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要求,制定并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公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督促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采用行业领先、低耗能、低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4.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制定可行方案,引导、支持企业优化重组、转型升级或搬迁改造。按照方案限期不能完成的,坚决予以淘汰。
(二)加强污染源及环境质量监测监控。
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密切监控企业废水、废气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情况,按照规定开展监督性监测。对重点企业周边一定区域内的环境空气、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等开展定期监测。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我市成立由市环保局为召集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和崇左供电局等为成员单位的市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全市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的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和材料汇总整理工作,有关单位要明确联络员,做好配合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构,把整治行动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健全机制,制定好具体实施方案,抽调力量,落实经费,迅速全面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于2012年5月25日前将本部门协调联系人名单、电话、邮箱等信息报市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工信、监察、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监、安监和电力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在项目立项、生产许可、建设用地、水资源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生产用电等方面建立联合整治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的工作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环境风险隐患。
(三)严格工作程序,明确督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整治行动,要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对现场检查、排查资料会审、整改督办、整改验收等各个环节都要审核签字确认。要加强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查方案,将所有环境风险隐患整改和违法问题查处任务按管理权限分解到单位、落实到人,专人督办,全过程跟踪,并做好现场督办记录。要坚持实行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环境严重污染事件,以及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或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市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协调小组将适时组织督查。
(四)做好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整治行动阶段要根据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研讨会、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整治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行动步骤
整治行动分3个阶段进行,总体时间安排为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
(一)排查汇总阶段:2012年5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自治区和我市下发的开展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排查发现的环境问题和隐患进行研究、分类汇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造纸、酒精、淀粉、制糖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汇总表》(见附件2)于6月1日前报送市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学杰、何仰东,联系电话:0771-7827999,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整治攻坚阶段:2012年6-10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环境隐患集中整治,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整治环境风险隐患,确保整改工作到位。相关部门对纳入转型升级的企业着手制定预案,对污染严重的区域开展生态恢复与重建规划工作。从2012年6月5日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造纸、酒精、淀粉、制糖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整改进度月报表》(见附件3)报送市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2年11-12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后督察,对企业及区域整改效果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区域环境隐患整治台帐,同时全面总结本地区开展造纸、淀粉、酒精、制糖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情况,于2012年12月5日前将整治工作报告及《造纸、酒精、淀粉、制糖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整改汇总表》(见附件4)报送市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协调小组汇总全市情况后,形成总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附件1
广西造纸、酒精、淀粉、制糖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
一、企业基本要求
(一)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环保审批手续齐全。
(二)落实环评批复的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各种管线及环保设施标识清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清净水、污水、雨水彻底分流,建设规范的排水系统。
(四)建设规范化排污口,污染物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信息平台联网。
(五)用于堆存原料、物料的场地应硬化,并符合“三防”(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要求,建设避雨棚,不得露天堆存。
(六)完善企业的基础信息,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建立一厂一册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设备设施配套。
(七)使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杜绝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厂区美化绿化、道路硬化。凡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的企业,必须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八)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环保管理,企业环保人员经过岗位业务培训。设置水质监测化验室,具备检测分析特征污染物的能力。
(九)建立企业日常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记录台帐。
(十)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办理排污许可证。
(十一)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
二、对各类企业的具体要求
(一)造纸企业。
1.废水处理。
(1)制浆造纸企业。
——化学浆企业要有配套的碱回收系统,回收碱及热能,所有制浆黑液进入碱回收装置处理。
——配套污水生化处理系统,外排废水经处理后水质、排水量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限值要求。
——造纸工段配套白水回收系统。
——使用少氯或无氯多段漂白工艺。
(2)废纸(商品浆)造纸企业。
——配套白水回收系统。
——配套污水生化处理系统,外排废水经处理后水质、排水量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限值要求。
2.废气处理。
(1)碱炉、锅炉配套安装脱硫、除尘设施,烟气排放、排气筒高度执行环评批复要求的标准。
(2)各企业必须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规定的要求,对厂区内产生的气体进行收集处理,达标排放。
3.废渣处理。
(1)对锅炉炉渣进行综合利用。
(2)废水处理、碱回收等过程产生的污泥、石灰渣、绿泥、白泥等固体废物渣场要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相关要求。
(3)对脱墨再生纸企业,其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进行鉴定,属危险废物的,要按危险废物处置规定妥善处理,防止重金属污染。
4.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设置事故应急处理池,避免废水事故性排放。
(2)使用烧碱、硫酸、过氧化氢等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做到标识明显,并采取围堰、应急池等防范措施。
(二)酒精企业。
1.废水处理。
(1)酒精废液的处理。必须配套生化处理系统对酒精废液进行处理,不准采用锅炉冲灰法和直接农灌等方式处理酒精废液,严禁采用氧化塘储存自然降解方式处理酒精废液。
(2)锅炉冲灰水的处理。锅炉冲灰水循环使用,不准将酒精废液作锅炉冲灰水使用。
2.废气处理。
锅炉(焚烧炉)配套安装脱硫、除尘设施,烟气排放、排气筒高度执行环评批复要求的标准。
3.废渣处理。
(1)锅炉废渣综合利用。
(2)使用木薯为原料制酒精的企业建设防渗漏的木薯渣池,配套木薯渣池渗透水、外溢水收集处理系统。鼓励木薯渣直接干化外运或采取其它综合利用措施。
4.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必须建设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酒精贮罐围堰。
(三)淀粉企业。
1.废水处理。
(1)配套“厌氧+好氧”生化处理设施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设施处理能力要与生产能力匹配。严禁采用氧化塘储存自然降解方式处理生产废水。
(2)厌氧罐配套防负压装置及保温设施,预留检测孔。
(3)废水调节池安装酸碱调节装置。
(4)配套安全可靠的沼气综合利用系统,配置防回火装置。
2.废气处理。
锅炉配套安装脱硫、除尘设施,烟气排放、排气筒高度执行环评批复要求的标准。
3.废渣处理。
(1)锅炉废渣综合利用。
(2)建设防渗漏的木薯渣池,配套木薯渣池渗透水、外溢水收集处理系统。鼓励木薯渣直接干化外运或采取其它综合利用措施。
4.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建设足够容量的防渗漏(“三面光”)的应急池,严禁采用普通水塘、山塘作应急池。
(四)制糖企业。
1.废水处理。
(1)末端废水生化处理设施确保稳定运行,活性污泥保持良好生长状态。应具备防止因生产废水异常等情况导致生化处理设施失效的应对措施。淘汰落后设备,采用环保型无滤布真空吸滤机,彻底解决洗滤布水问题。
(2)完善循环供水系统,冷却水应尽量回用,外排废水不得超过吨产品排放限值。
(3)锅炉冲灰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
(4)建设压榨车间含油冷却水隔油处理循环系统,采用压榨机轴承冷却水内循环工艺,达到冷却水经处理后循环回用的要求。
2.废气处理。
锅炉配套安装脱硫、除尘设施,烟气排放、排气筒高度执行环评批复要求的标准。
3.废渣处理。
灰渣、石灰渣、滤泥等应建设符合“三防”(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要求的渣场;末端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经污泥浓缩池浓缩后,采用板框式压滤机或者带式压滤机脱水,浓缩池上清液和压滤液要返回污水处理站重新处理。
4.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必须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事故应急池和糖蜜贮罐围堰。
附件
附件下载:崇政办发63附件2、3、4
http://www.chongzuo.gov.cn/html/201288/n110114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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