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灾后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防政办发〔2010〕148号
颁布日期:2010-07-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灾后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灾后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防城港市灾后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灾后死亡畜禽处置工作,有效防止乱丢死亡畜禽行为的发生,防止重大疫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死亡畜禽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政电办〔2010〕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成立工作机构,加强对灾后死亡畜禽处置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灾后死亡畜禽处置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防城港市灾后死亡畜禽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许政副市长

副组长:李兴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黎庶凯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

成员:王习龙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再祝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游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李存朗市水利局副局长

李森荣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朱清华市商务局副局长

郑里华市环保局副局长

吴洁市卫生局副局长

陈荣茂市公安局副局长

傅岸市工商局副局长

江一斌防城港海事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协调灾后死亡畜禽处置工作的落实。办公室主任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吴再祝副局长兼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好灾后死亡畜禽处置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强化动物防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储备防疫应急物资,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政府负总责,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力量对辖区江河水域、河岸、公路沿线、村屯等范围内死亡的畜禽进行巡查、清理、打捞,落实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掩埋场地,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造册登记。

(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环节清理、打捞、无害化处理死亡畜禽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

(三)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死亡畜禽进行检验诊断,做好动物紧急免疫、检疫、监督执法以及动物疫情普查、监测、风险分析等工作,会同公安部门查处随意丢弃死亡畜禽等违法行为;在技术规程上对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养殖环境的消毒等进行监督指导。

(四)城建环卫部门。负责城区街道、水沟等范围内随意丢弃死亡畜禽的巡查、清理、打捞、无害化处置等工作。

(五)水利部门和海事部门。负责组织对江河水域范围、沿岸随意丢弃死亡畜禽的巡查、清理、打捞、无害化处置。

(六)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部门。负责对公路、铁路沿线等范围随意丢弃死亡畜禽的巡查、清理、打捞、无害化处置等工作;要根据运载动物车辆经过公路收费站或者托运、承运留下的信息,对公路、铁路沿线德育的死亡畜禽进行追踪溯源,及时核实、确定违法丢弃畜禽的当事人。

(七)工商部门。负责对动物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场所死亡畜禽的巡查、清理、无害化处置工作,做好交易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动物凭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市销售制度,严厉打击上市经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八)商务部门。负责对屠宰场内死亡畜禽的清理、无害化处置等工作,加大屠宰管理力度,重拳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九)环保部门。负责对被死亡畜禽尸体、排泄物、污染物、垫料等接触过的陆地环境、水域水质进行监测,提出环境评估、整治意见。

(十)卫生部门。对随意丢弃死亡畜禽的所在地的人群进行医学监测,指导卫生消毒;对参与处置、接触死亡畜禽的人员进行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

(十一)公安部门。负责对乱丢弃死亡畜禽以及经营染疫、疑似染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动物等违反《动物防疫法》涉嫌构成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受理、处置其他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

在明确以上职责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层层建立防控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守土有责,严防丢弃死亡畜禽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出现。

三、强化综合措施,切实做好死亡畜禽处置和消毒灭源工作

(一)设立观察打捞点。每到主汛期,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部门责任分工,在防城区防城江一桥、港口区西湾跨海大桥、东兴市北仑河江那七号界碑、防城区那良江桥、上思县明江在妙墟设立漂浮死猪观察打捞点,落实观察值班制度,组织力量打捞江河漂浮的死猪,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打捞,随地发现、随地打捞,确保漂浮死猪不流入下游河段。

(二)抓源头治理。

1.加强规模养殖场死亡畜禽处置的监管。落实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责任,与规模养殖场签订责任书,动物养殖场要承诺不随意丢弃死亡畜禽,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所有养殖的畜禽全部实行标识管理,对死亡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饲养场监管责任框架体系,依法对乱丢死亡畜禽的养殖场进行严厉查处。

一是健全养殖动物的养殖档案。制定养殖动物的标识管理办法,落实养殖场养殖动物的标识佩带制度,确保养殖动物来源的可追溯性。

二是建立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专区。建有沼气池的单位,可将待处理的死亡畜禽尸体分割后投入发酵池,利用发酵池的发酵作用,杀灭病尸所产生的寄生虫、细菌和病毒。利用每年春季或秋季发酵池大换料时期,清理出未氧化的骨骼残渣,集中投入备好的掩埋坑,消毒覆土深埋。对不具备沼气池的单位,应选择地势高燥,远离水源、村庄、养殖区的地点,设立死亡畜禽处理专区,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是建立联场带户责任制。落实规模养殖场防疫责任制,建立防疫责任框架,指导督促规模场对死亡畜禽进行处理和消毒灭源工作。对于国家规定的烈性动物疫病和不得异地处置的病死动物尸体,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指导下,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水产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病死动物处理的监督,深入养殖场(户)了解并掌握畜禽发病和死亡情况,检查养殖档案、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无害化处理结果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死亡畜禽不按规定记录、无害化处理不规范的,要责令当事人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

2.采取“补、奖、罚”等综合措施,控制丢弃死猪的源头。对养殖户自觉无害化处理死猪的,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对举报他人乱丢死猪的,给予一定奖励;对发现乱丢死猪的,除责令无害化处理、承担处理费用外,依法从重处罚,所处罚款可用作奖励举报人资金,具体办法按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规定实施。

(三)加强消毒灭源。要组织人员力量,指导灾区群众实施饲养环境的清理、消毒工作,对被洪水淹没过的养殖场、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等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扫和消毒。要加强畜禽饮用水的消毒,全面开展灭鼠、杀虫、灭蝇活动,彻底消除导致疫情发生的隐患。

(四)加强监测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大监测工作力度,强化监测工作,做好预警预报。一是加强动物疫情监测;二是加强对与死亡畜禽密切接触的高危人群的监测;三是加强存在漂浮死猪的水域监测。全力确保各环节无安全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动物饲养、运输、经营等从业人员的社会公德教育,大力宣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知识、乱丢死亡畜禽的危害性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正确引导舆论,防止新闻媒体炒作。

四、加大保障力度,确保灾后死亡畜禽处置各项工作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一)做好经费保障。市和县(市、区)要落实死亡畜禽清理、打捞、处置各项工作经费,对县(市、区)、乡(镇)、有关部门开展打捞、处置死亡畜禽工作给予适当的补助。

(二)加强督查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清理、打捞、处理死亡畜禽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全力确保不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全力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卫生局、环保局、监察局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由处级领导干部带队分赴各地,对重点区域、重点河段死亡畜禽清理、打捞、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进行督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因人员不到位、责任不到位、工作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或安全事故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做好当前清理、打捞、无害化处理死猪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开展以政府为主导的调查研究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处置死亡畜禽的长效工作机制。如建立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理赔有机结合的机制,规定申请死亡畜禽理赔的养殖场(户),必须经过有关机构确认死亡畜禽已经被无害化处理,凭确认单才能获得兑付保费;随意丢弃死猪的规模养殖场,不得入选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候选名单等。从源头上杜绝不按规定处置死亡畜禽行为,实现死亡畜禽处置工作标本兼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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