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非公有制强优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非公有制强优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

贵政发〔2014〕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非公有制强优企业培育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9日

贵港市非公有制强优企业培育计划

(2014—2017年)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号)精神,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集中优势资源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非公有制强优企业,进一步壮大我市非公有制经济规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培育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7年,在现代工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文化创意产业等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全市重点培育和发展57家以上主业突出、创新开拓能力强、经营管理水平高、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非公有制强优企业。

具体目标:

——到2017年,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2亿元非公有制企业57家以上。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21家以上,超50亿元2家以上,超100亿元1家以上。

——到2017年,培育的57家非公有制企业中有10家分别拥有1个自治区级以上的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著名商标、老字号、专利产品)。

——到2017年,培育的57家非公有制企业中上市企业2家以上,列入上市培育备案的后备企业3家以上。

二、培育措施

(一)加大对非公有制强优企业的扶持与奖励力度。

1.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力争自治区现有支持各类产业发展资金重点倾斜、优先安排扶持我市重点培育计划的非公有制强优企业,支持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创新成果产业化、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及信息化建设等。

2.实施目标考评奖励。对列入培育计划的非公有制强优企业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应交税金、环境保护等主要指标,以及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品牌建设能力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每年度对实现培育计划发展目标的非公有制强优企业进行考评表彰。

3.实施发展上台阶扶持政策。培育期内,对非公有制强优企业通过项目投资和并购重组首次突破年主营业务收入1O亿元的,或迈过以50亿元为基数的每个50亿元台阶进行扶持,扶持政策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区十亿元工业企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27号)执行。对非公有制强优企业引进的急需关键核心技术人才、领军型科技人才、高层次人才等高端人才,各级政府以特殊津贴等形式予以一定的补助。

4.实施企业纳税增长奖励政策。培育期内,按《贵港市本级纳税大户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2〕18号)执行。

(二)加强对非公有制强优企业的要素配置保障。

5.加大用地需求支持。采取分级保障和综合统筹的办法解决非公有制强优企业发展用地问题。市政府在安排下达年度用地指标时,对非公有制强优企业给予倾斜支持。对非公有制强优企业投资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6.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落实环境倒逼机制,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鼓励知名民营企业依法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对铝土矿、锰矿、稀土等优势矿产资源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配置要求,合理配置矿产资源。

7.加大金融服务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实行利率优惠政策,将信贷规模适当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协调银行适当增加贷款额度,满足项目业主资金需求。将非公有制强优企业投资的项目纳入年度银企合作计划,帮助项目业主落实金融需求。创新企业贷款抵押担保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为非公有制强优企业投资项目量身提供包括信贷、信托、基金、保险等一揽子金融服务。将拟上市非公有制强优企业纳入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范围,优先办理上市或再融资手续。

8.加大人才培训支持。培育期内,每年对非公有制强优企业人才培训投入一定的财政资金。加大对非公有制强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非公有制强优企业管理人才与技术人才队伍素质。培训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事后审计。

9.加大市场开拓支持。协助开展产业合作对接,非公有制强优企业符合相关产业要求的,优先推荐重点推介。加大对非公有制强优企业品牌的支持力度,鼓励其争创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老字号、名牌产品、优质农产品、政府质量奖、服务业品牌等)。

(三)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强优企业发展环境。

10.简化审批流程。在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服务流程,为非公有制强优企业投资项目在核准、备案、规划、用地、环评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11.实施一企一策。对列入培育计划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的特殊扶持政策,由企业制订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提出跨越各个目标所需要的扶持政策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提交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执行。

12.领导挂点帮扶。建立市、县两级领导定点联系非公有制强优企业制度,实施动态化重点帮扶,及时了解企业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解决企业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的困难和问题。各级领导联系点的安排,根据非公有制强优企业投资项目的关联度、带动性和所在区域综合研究确定。

13.绿色窗口服务。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非公有制强优企业绿色行政服务窗口,对非公有制强优企业自身经营事务外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等所有涉政事务,全部纳入绿色窗口服务,实现集中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

14.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保障机制,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服务工作,协调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设立非公有制企业投诉平台,建立规范的非公有制企业投诉件办理流程和工作制度。对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投诉等,责任部门应依法及时受理、处理、申诉。凡属于当地政府部门责任,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相应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和完善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机制,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依法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能取消的坚决取消。依法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切实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

三、组织保障

15.加强组织领导。市非公办负责培育计划的日常统计、调研、协调和督促工作,及时掌握培育计划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培育计划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市、县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加强衔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培育工作。各县(市、区)要参照市的做法,调整更名或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培育计划工作有序推进,使各项支持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16.加强跟踪服务和舆论宣传。明确市非公有制强优企业培育计划的具体名单,每年视情况作适当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非公有制强优企业沟通衔接,更加有效地为非公有制强优企业的发展服务,及时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跟踪督办力度,认真履行承诺,兑现各项政策。主要媒体设立专栏,积极宣传推广各地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大力宣传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17.加强绩效考核。各级绩效考评办根据实际设置年度培育计划工作的量化考核指标,将非公有制强优企业列入满意度调查样本框。考评结果计入年度绩效考核总分,作为衡量各县市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的重要依据。

附件:贵港市非公有制强优企业培育计划名单

附件

贵港市非公有制强优企业培育计划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培育后年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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