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政办〔2009〕57号
颁布日期:2009-04-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09〕5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桂林市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九年四月二十日

桂林市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维护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交通秩序,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以及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建设厅《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桂交综合发〔2009〕40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大对“黑车”等各种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使非法营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环境明显改善,进一步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我市成立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刘克新市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林亚胜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杰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克东市规建委党组成员

成员:刘波市运管处主任

梁建文市交通局综合科副科长

刘风雷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黄初长市规建委市政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联系电话:3556106,传真电话:355770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络人:梁建文),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由林亚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波兼任副主任。

三、工作内容

(一)打击“黑车”非法营运行为。重点查处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客货两用车、伪造经营证照的客运车辆、驻点经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车辆等非法营运的行为。

(二)坚决查处非法经营的牵头者和组织者,特别是要打击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强迫交易、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经营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团伙。

(三)重点治理主要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医院、学校、商品集贸市场、旅游风景区、新建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地段的非法营运车辆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严厉查处节假日、圩日等客流高峰期间的非法经营行为。

四、步骤安排

专项治理活动从2009年4月1日开始至5月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4月1日至4月7日)

1.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精心部署本辖区的治理工作。并尽快将实施方案及联络人名单、联系方式报市打击“黑车”领导小组办公室。

2.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目的、意义和违法经营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使专项治理活动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围。

3.做好调查摸底。相关部门对非法经营车辆集中的重点路段、重点地区、重点站点开展调查摸底,查清基本情况,获取第一手资料,明确专项治理的打击重点,为实施集中治理做好准备。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8日至5月10日)

各县、自治县、区交通、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要抽调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能力强的执法人员组成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领导要靠前指挥,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组织实施期间,各县、自治县、区打击“黑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自治区《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专项治理活动情况表》(见附表)的要求,分别于4月24日,5月5日向市打击“黑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情况表与工作进度、工作措施、工作简报等信息。

(三)总结巩固阶段(2009年5月11日至5月20日)

专项治理活动实施后,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主要总结治理过程中取得的工作成效及经验,着力研究建立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行为的长效机制及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防止非法经营行为反弹。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于2009年5月18日前将专项治理活动书面总结材料(含电子文本)报市打击“黑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及时汇总上报自治区打击“黑车”领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非法经营行为对交通、运输秩序的破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增强主动性和责任感,树立长期作战思想来抓好这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为实施治理工作打好基础。

(二)部门联动,综合治理

非法经营运输是运输市场的一个“顽疾”,具有深刻的社会原因,需要各级各部门相互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各级各部门应齐心协力,联合作战,确保专项治理活动取得实质效果。各级政府和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研究重大问题和案件,寻求解决处理方法,总结推广经验。遇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果断处理,坚决杜绝事态蔓延。

(三)灵活机动,确保成效

针对非法营运车辆的特点,要充分利用作息的时间差,不定时地开展布控检查,做到因地制宜,灵活机动,采取定点监控和流动巡查、交叉检查和联动检查、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明查与暗查、路检路查和社会监督举报相结合的方式抓好治理工作。要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采取重点打击,逐个击破的方法进行彻底治理。

(四)各司其职,依法行政

联合执法队伍要各司其职,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公安部门负责拦截车辆,检查车辆的行驶证和司机的驾驶证;对聚众闹事、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以及非法经营的牵头者、组织者,尤其是黑恶势力,要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交通部门负责对“黑车”非法营运等违法从事运输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工商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相关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城区政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整治非法营运车辆规范市区交通秩序工作方案》(市发〔2003〕36号)和《关于进一步整治非法营运车辆规范市区交通秩序的工作方案》(市办发〔20043〕37号)等文件的职责分工,继续牵头组织开展无牌无证正三轮机动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非法营运整治工作,遏制这些车辆非法营运势头,坚决防止反弹。新闻单位要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工作动态和成果,对重大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曝光,宣传非法经营的危害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在治理活动过程中,相关执法部门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人性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视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做到以人为本,杜绝公路“三乱”行为。

(五)广开言路,堵疏结合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违法案件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指定专人负责对举报案件的受理、督办和回复工作,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对群众举报证据确凿、性质严重的案件,要快速出击,查实处理。在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同时,坚持堵疏结合,市政部门要研究部署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不断增开公交车辆、延长公交线路开行时间、增加公交班次、优化公交站点布局,提高公众利用公交车辆出行的比例;交通部门要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农村客运、完善农村客运网络。要通过提高运输服务质量等方式方便群众出行,从源头上压缩“黑车”的生存空间。

附件: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专项治理活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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