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容貌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政办〔2014〕2号
颁布日期:2014-0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容貌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城市容貌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日

桂林市城市容貌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全市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以来,我市城市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观,但是市区主要节点、旅游通道、主要街道仍然存在各类广告标志牌乱象、绿化带植被缺损、城市照明总体亮度水平不高及设施破旧等影响市容观瞻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市容市貌水平,为建设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和美丽桂林创造良好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城市容貌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桂林市城市容貌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周卫副市长

副组长:周理胜市委副秘书长

樊伊宁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声奎市市容局局长

成员:唐述东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黄光年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李荣市民政局副局长

唐伟市财政局副局长

费军市法制办纪检组长

于小明市规划局副局长

曾德明市园林局副局长

石明市市政局副局长

覃炳扬市邮政局副局长

刘震达桂林供电局副局长

林莉象山区副区长

李元浪秀峰区副调研员

陈永东叠彩区副区长

谢静七星区副区长

徐志年雁山区副调研员

余泽民市高速办副主任

邵文明中国移动桂林分公司副总经理

岑立峰中国电信桂林分公司副总经理

李志雄市中山路置业管理公司总经理

程开涛市两江四湖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技术指导组,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容局局长黄声奎兼任,技术指导组组长由市规划局副局长于小明兼任。

二、整治内容

(一)广告标志牌整治。

1.拆除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置的各类广告、标志牌、指示牌。

2.拆除或更新陈旧破损、存在安全隐患、错漏的各类广告牌、指示牌、标志牌。

3.清理整治临街门面不符合规范要求,影响市容观瞻的招牌、灯箱、张贴、小广告等。

(二)绿化带植被整治:补种主要街道绿化带影响市容观瞻的植被。

(三)城市照明整治:更换和改造陈旧损坏的灯杆及昏暗光源,对遮挡路灯,影响道路照明的园林树木进行修剪。

三、整治范围

(一)重点整治范围:

1.广告标志牌整治范围。

(1)六大立面改造节点:瓦窑小游园及瓦窑路两侧;滨江北路滨江生态广场;西山南巷篦子园洞口;金鸡路高速路出入口至东二环路口;虞山桥西侧匝道;南洲大桥西侧匝道。

(2)重要旅游通道:桂阳公路、桂磨公路、桃花江路、绕城高速、机场路等。

(3)主要街道:中山路八中路口至灵川交界处、依仁路、榕城路、乐群路、上海路、漓江路、琴潭道、中隐路、西山路、丽君路、翊武路、信义路、解放西路、解放桥、自由路、穿山路、龙隐路、七星路至桂磨路口。

2.绿化带植被整治范围:机场路、中隐路、中山路(火车南站至观音阁段)、上海路、漓江路、解放西路、穿山路等主要路段。

3.城市照明整治范围。

(1)修剪园林树木的路段:环城北一路、环城北二路、西环路、桃花江路、建干路、上海路。

(2)更换路灯灯杆路段:环城南二路;需要修复受损路灯的路段:环城南一路、安新北路、滨江路、翠竹路南巷、铁佛路、三皇路、东城小区;需要路灯灯杆刷油漆的路段:芙蓉路、九岗岭路、安新北路、环城南一路。

(二)次重点整治范围:其它路段。

四、整治时间

(一)第一阶段(2014年1月1日至1月15日)

1.广告标志牌整治。

(1)拆除或更新陈旧破损、存在安全隐患、错漏的各类广告牌、指示牌、标志牌。清除临街门面立柱、台阶、地面、墙面、玻璃门、窗等处的张贴广告。

(2)各城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拆除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置在各自所属、所管辖的公有产权或土地、设施等上面的各类广告牌、指示牌、标志牌、灯箱;拆除不能正常使用的电话亭;拆除绕城高速出入口及周边错漏交通标识牌,并及时予以完善。

2.绿化带植被整治:组织对机场路、中隐路、中山路(火车南站至观音阁段)3条主要路段进行补植。

3.城市照明整治。

(1)更换翠竹路南巷、铁佛路、三皇路、东城小区陈旧损坏的路灯灯杆。

(2)油漆刷新芙蓉路、九岗岭路灯灯杆。

(3)更换穿山小街、美食城、净瓶路灯杆、光源和部分线路。

(二)第二阶段(2014年1月16日至3月31日)

1.广告标志牌整治。

(1)专项整治办公室和技术指导组提出全市门店招牌改造方案,报指挥部审查。

(2)各城区全面完成重点整治范围内的以下工作: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置的各类广告、标志牌、指示牌的拆除;拆除或更新陈旧破损、存在安全隐患、错漏的各类广告牌、指示牌、标志牌。清理整治临街门面不符合规范要求,影响市容观瞻的招牌、灯箱、张贴、小广告等。对不易清除的门店立柱张贴广告应使用硬质材料覆盖,要求色调相对统一,安装平整,保持整栋楼门面的外观协调。玻璃窗内张贴广告面积不超过窗的三分之一、统一纸张式样、张贴高度。

(3)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完成各自的任务。

2.绿化带植被整治:组织对上海路、漓江路、解放西路、穿山路等主要路段进行绿化补植。

3.城市照明整治。

(1)更换环城南二路路灯灯杆。

(2)修复环城南一路、安新北路、滨江路受损路灯。

(3)油漆刷新安新北路、环城南一路路灯灯杆。

(4)漓江路人行道LED路灯改造;南门桥、信义桥、西门桥、丽君路十字路口节点LED路灯补光。

(三)第三阶段(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1.巩固第一、二阶段整治成果。

2.开展次重点整治范围整治工作。

五、职责分工

(一)广告标志牌整治。

1.各城区指挥部是本辖区整治城市容貌的牵头单位,各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乱象进行整治,协助指挥部做好相关工作。

2.市市容局负责对大型违法户外广告的查处,配合各城区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做好各类违法广告、不规范店牌的拆除工作。

3.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置的各类广告、标志牌、指示牌,设置在市直部门、区直、中直部门产权范围上的,由产权部门牵头组织拆除,不在上述产权范围内的,由各城区政府组织拆除。

(二)绿化带植被整治:市园林局负责组织补种主要街道绿化带的缺损植被。

(三)城市照明整治。

1.市园林部门负责对整治路段树枝进行修剪。

2.市市政局负责更换陈旧路灯和路灯灯杆刷油漆工作。

六、整治标准

(一)广告标志牌整治

1.各类广告、标志牌、指示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试行)》(桂建城〔2006〕73号)、《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2009〕76号)和《桂林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规定,并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设置。路名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地名标志》(GB17733-2008)的要求。

2.各类广告要求用字规范、内容健康。保持安全牢固、整洁完好。陈旧、破损、灯光显亮功能不完整的,必须及时进行翻新或拆除。

3.临街门面的招牌广告应当按照一店一牌、上下一条线、前后一个面的要求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广告的高度、大小、色调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响该建(构)筑物的轮廓线,不得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

4.各类设施、各建(构)筑物、临街店面台阶、立柱、地面、墙面、玻璃门窗,保持完好和整洁,无张贴广告、小广告。

5.无不能正常使用的电话亭。

(二)绿化带植被整治:保持街道绿化带植被基本完好。

(三)城市照明整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应符合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程》(DB45∕T120-2004)的要求。要达到主干道亮灯率≥98﹪,小街小巷亮灯率≥96﹪,照明设施完好率≥85﹪,灯杆、灯具保持整齐美观,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的标准值要符合国家标准规范。

七、工作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整治、整体推进”的要求,全面启动城市容貌专项整治行动。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站在建设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美丽桂林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城市容貌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要转变观念,尽快将市容管理从粗放式、平面式管理向精细化、立体式管理转变,切实提升国际旅游名城的品位。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在目前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还难于有效推进的情况下,各级各部门要突破体制束缚,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又要增强主动参与意识,加强相互间的支持、配合和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以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目的,进一步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各责任单位要层层发动,运用现代传媒广泛宣传,形成氛围。要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做到单位带好头、干部作表率、市民见行动。同时,要对一些反面典型进行曝光,并组织专题评论,增强群众公德意识,营造全民关心、全民配合、全民参与、全民维护市容环境的浓厚氛围。

(四)创新思路,务求实效。各级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积极探索符合桂林国际旅游胜地特色的户外广告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专项整治成效。

(五)加大投入,保障到位。市、城区两级财政要安排相应专项整治经费,各城区各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界资助和群众自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经费保障到位,推动城市容貌整治行动深入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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