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2〕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6日
贺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爱国卫生工作管理,促进和改善贺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人民群众卫生素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为目的社会大卫生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使其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实施。
(二)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各项社会卫生活动。
(五)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
(六)组织协调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大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七)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关科研项目。
(八)组织开展对“四害”(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防制和农村改水、改厕,并进行实施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七条各级爱卫会由同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的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部门要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各项工作。
(一)卫生部门负责公共卫生监督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监测工作,开展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健康教育工作。
(二)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管理,把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严格管理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做好城市垃圾、粪便的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负责大街小巷的经营部门“门前三包”的监督和户外广告的管理;负责城市污水处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完善并正常运转;负责集贸市场卫生管理。
(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治理废气、废水、废渣、噪声和做好各种职业性危害的防治工作。
(四)交通、园林、旅游等部门负责所属的车站、宾馆、园林旅游景点的卫生管理。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行业的卫生监管。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行业的卫生监管。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行业的卫生监管。
(八)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卫生管理,加强对学生的卫生知识教育,改善学校的卫生条件,监督各学校按国家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并保证教学效果。
(九)公安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在爱国卫生管理、监督中发生防碍公务行为进行查处。
(十)宣传部门(文化、新闻、广播电视等)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卫生宣传和健康知识普及教育。
其它各部门应按照爱卫会的要求,完成各自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八条市、县(区)爱卫会下设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市中心城区、城镇内各单位均实行周末卫生日制度。坚持每天小扫、周末大扫、月末检查评比,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实行集中统一清扫制度。
(二)每年春秋两季全市统一开展除“四害”活动。
(三)市中心城区、城镇以上各单位均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及“单位院内三包”制度。
第十条爱卫会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旅游景点、商业网点、集贸市场、车站以及城乡结合部的公共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居民及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室内环境卫生,保持和维护公共楼梯、走廊、庭院及其他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共同遵守公共卫生制度。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爱卫会的统一部署,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因地制宜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落实“门前三包”及“单位院内三包”,搞好庭院的净化、绿化、美化、亮化。
第十三条广大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好公共卫生,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等,不乱倒垃圾及污水;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第十四条各类市场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垃圾站和排水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卫生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要经常开展清除积水、垃圾和杂物,定期开展消除“四害”活动,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各单位和住户消除“四害”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场所消除“四害”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管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禁止使用剧毒灭鼠药品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杀虫药品、器械。
第十七条要积极宣传吸烟有害健康、提倡禁烟。在医院、影剧院、车站、机场、会场、商场等公共场所,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
学校、幼托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禁止吸烟;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有禁烟制度和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十八条爱卫会要组织开展以及普及卫生科学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加快农村厕所改造,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县城(镇)、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村活动,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位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各级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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