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贺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领导小组成员

贺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统一协调和组织贺州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共同防范和打击制贩假货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维护国家金融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根据广西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反假币[2004]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会议制度

第一条根据《广西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管理办法》精神,设立贺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二条联席会议在贺州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广电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法制办、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贺州银监分局、工商银行贺州支行、农业银行贺州分行、中国银行贺州支行、建设银行贺州支行、邮政储蓄银行贺州分行、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桂林银行贺州支行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分管反假货币工作副行长召集联席会议。

第三条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反假货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贺州市关于反假货币工作方针、政策,报广西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决策;

(二)研究有关反假货币工作法律、法规,提出有关反假货币工作建议;

(三)制定全市阶段性反假货币工作规划并督促执行落实;

(四)协调部门之间涉及反假货币有关工作;

(五)组织全市性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性反假货币宣传、教育、表彰先进活动;

(七)完成广西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反假货币工作相关事项。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反假货币工作事宜,并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做好反假货币有关工作。

第四条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人员代出席。

联席会议开会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带本单位联络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其主要职责:

(一)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全市反假货币工作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负责向联席会议报告和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二)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议题、起草文件、组织会务以及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三)联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调各方面关系。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对辖属各县(区、管理区)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

(四)协商提出年度反假货币奖励经费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反假货币奖励经费的安排、分配、使用和监督,充分发挥专项经费在反假货币工作中的激励作用;

(五)负责反假货币信息采集、整理、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六)起草年度全市反假货币工作计划和全年反假货币工作总结,向广西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报告。组织全市反假货币宣传活动。及时编发《贺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简报》;

(七)协调解决各成员单位假币鉴定工作;

(八)组织反假货币方面交流与合作;

(九)联席会议交办反假货币工作其他事项。

第六条联席会议为定期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具体时间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

联席会议召集人可决定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是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形式。会议形成的决定或议定的事项,应通报联席会议全体成员。

第七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组织全体或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

第八条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报广西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联络员制度

第九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

第十条联络员代表本单位成员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协助本单位分管领导(联席会议成员)做好本单位反假货币相关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工作,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反假货币有关情况;

(三)参加反假货币工作联络员会议;

(四)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日常反假货币工作、专项调研和检查工作;

(五)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召开联络员会议建议,提出相关会议议题;

(六)对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涉及范围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以便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对策。

第十二条联络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承担联络员职责的,联席会议成员应及时调整、补充,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章信息交流制度

第十三条反假货币信息交流要为联席会议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反假货币信息交流主要内容包括各成员单位反假货币工作最新动态;反假货币工作经验交流;制贩假货币重大案件通报;发现新的造假手段情况反映;有关反假货币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假币没收、收缴的数量统计;国内外货币防伪技术特征介绍等。

第十五条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事例、数字准确。

(二)急事、要事和突发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送,必要时应连续报送。

(三)主题鲜明,言简意赅,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十六条反假工作信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

假币没收、收缴的数量统计为定期报送信息。凡办理假币没收、收缴的成员单位应按月将没收、收缴的假币解缴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

反假货币工作最新动态、反假货币工作经验交流、制贩假币重大案件通报、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情况反映等为不定期报送信息。各成员单位在反假货币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迅速将该信息上报:

(一)一次破获(或发现)假币面额总计在100万元以上;

(二)发现新的造假手段;

(三)新的假币犯罪手段;

(四)假币跨国犯罪的大案要案。

第十七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通过传真(加密传真)、简报或互联网等形式传送本单位反假货币工作信息。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反假货币信息资料库,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贺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领导小组成员

召集人:谢庆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黎昌贤市金融办副主任

罗德金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成员:徐有秀市委宣传部部务委员

矫东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委员

马金玲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袁志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夏经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聂明金市教育局副局长

邱静市工信委副主任

韦建平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兴燊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杨启迪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徐革燕市商务局副局长

黄和甫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魏成富市广电局纪检组长

李帮志市工商局副局长

许坚市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王文强贺州银监分局副局长

刘敏工商银行贺州市支行副行长

梁锦农业银行贺州分行副行长

蔡建斌中国银行贺州支行副行长

莫德培建设银行贺州支行副行长

陶志彬邮政银行贺州市分行副行长

潘志松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副行长

张业韬桂林银行贺州支行副行长

李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五秘书科科长

李瑞杰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货币科科长

贺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办公室主任由李瑞杰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各派一名副科级以上人员为联席会议联络员,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联系电话:5276691)。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均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文调整通知,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