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民办学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民办学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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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民办学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民办学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三届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8月21日
来宾市民办学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区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教育发展大会要求,要建立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政府和民间组织设立基金,对推进民办教育发展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对办学特色鲜明、管理规范、质量有保证、社会效益好的民办学校给予奖励,结合《来宾市民办教育扶持办法》(来政办发〔2011〕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学校发展扶持资金扶持对象为通过招商引学在我市城区投资办学的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基础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扶持资金要引导、扶持和促进民办学校自觉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和加快发展壮大。
(二)奖励先进原则。扶持资金优先安排给办学质量较好、管理规范和社会信誉度高的民办学校;优先安排给符合我市经济社会所急需和配套资金落实的建设项目。
(三)因地制宜原则。扶持资金根据民办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效益,实行一校一策的扶持方式。
第四条资金来源
扶持资金在出让给民办学校办学用地收益中按一定比例计提。
第五条使用范围
(一)民办学校建设补助。用于补助民办学校的基础设施等校舍建设项目,促进民办学校做大做强。
(二)支持民办学校管理队伍、师资队伍建设和民办学校科研工作。
第六条扶持资金管理
民办学校发展扶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法制办等单位进行项目评审,对专项资金实施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民办学校申报扶持奖励的基本条件
(一)学校办学思想端正,依法办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纪违法办学现象,学校发展潜力良好;
(二)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财务管理规范,办学相关证照齐全;
(三)办学质量较高,学校办学声誉和社会声誉较好;
(四)按照“一校一策”的原则,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办学规模、建设规模、资金投入、建设工期、办学效益必须达到学校建设方与市政府(或委托的主管部门)所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相关条款要求。
第八条民办学校扶持奖励资金申报及审定程序
(一)项目申报。按照“一校一策”的原则,民办学校在缴清办学用地购地款及付清相关税费后,即可根据与市政府(或委托的主管部门)所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相关条款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根据民办学校的工程进度、资金投入规模、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办学效益等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申报学校的书面申请应包括申报项目名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预期目标、所需资金数额和资金预算计划、有关责任人、工程进度、资金投入进度、实际招生人数等书面材料。书面材料经市教育部门审定后,再报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财政根据市人民政府批示意见办理相关事宜。
(二)项目评审。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法制办等单位进行项目评审,确定扶持额度、扶持方式。评审工作必须按照《来宾市民办教育扶持办法》(来政办发〔2011〕100号)和协议书约定的条款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
(三)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学校项目建设工程进度、资金投入进度、实际招生人数及相关评价结果办理支付。
第九条市教育部门在管理中如发现项目实施过程或评价结果不符合立项要求和协议书约定的条款要求的,应书面通知市财政部门缓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对未能追回财政扶持资金的单位,应追究相应的民办学校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
第十条资助项目单位收到项目建设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政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受资助的民办学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来宾市民办教育扶持办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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