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柳州国有不动产管理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柳州国有不动产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柳州国有不动产管理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2〕158号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柳州(简称“在柳”)国有不动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柳国有不动产的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主体
(一)市人民政府授权来宾市驻柳管理处负责对原地委、行署、政法三个大院的国有不动产进行经营、出租、管理和维护;
(二)上述三个大院以外的在柳国有不动产由原产权单位负责进行经营、出租、管理和维护;
(三)经市政府批准已注入市融资平台公司并办理完成产权过户、交接手续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柳国有不动产,由市融资平台公司经营、出租、管理和维护。
二、管理职责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要确保在柳国有不动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越权处置在柳国有不动产,也不准用在柳国有不动产对外担保或抵押。
三、经营出租管理
在柳国有不动产的经营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承租方。
(一)在柳国有不动产的经营出租,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租确定承租方,出租面积较小的可用竞价方式确定。
(二)为避免不动产被拆迁和其他风险,在柳国有不动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超过五年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柳国有不动产经营出租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税后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管理和维护费用专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柳国有不动产出租合同文本要经市法制办审定,签约后将合同文本报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备案。
四、处置办法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柳国有不动产的处置严格按《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来政办发〔2010〕232号)执行。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单位的在柳国有不动产管理办法,严格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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