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2011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2011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2011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宾市2011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方案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影响了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建立,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此,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工商局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根据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工商局联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综合治理目标考评标准》(桂综办通〔2010〕8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服务经济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改进监管方式,发挥部门职责,密切部门配合,认真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达到引导合法经营,提高监管层次,提升服务水平,形成执法规范、运转协调、监管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的目标,使我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推动我市公正、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的建立、完善。

二、组织领导

为保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顺利实施,成立来宾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莫桦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朝晖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

毛正军市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江祖国市工商局局长

成员:龚强市综治办副主任

陈锐明市工商局副局长

霍荣志市工信委副主任

黄洪洋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周志忠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杨荣誉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纪检组长

刘红英市旅游局副局长

韦翔瀚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廖金朗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覃志喜市卫生局副局长

苏庆文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陈进策市住建委总工程师

覃泽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甘显汉市农业局副局长

周耀忠市商务局副局长

陆海波市环保局副局长

韦永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韦焕清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韦鸿晖市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黄元忠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陈坚平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覃振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姜新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

李银山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企业登记与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副局长陈锐明同志兼任。

三、整治时间

第一阶段:2011年5月23日至5月31日。

第二阶段:2011年10月17日至10月28日。

四、整治内容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及其他所需的批准文件,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部门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综治办:组织协调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经营行为工作;研究并确定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考评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公安局:依法对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的旅馆、公章刻制、典当、废旧物品收购、娱乐场所、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剧毒、易制毒危险化学品购买和运输等经营活动以及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经取得相关部门许可但未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法对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经营的宾(旅)馆、酒店、饭店、娱乐场所、茶庄等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和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但未按规定向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工信委:依法对本区域内煤炭经营、鲜蚕收购行为的监督管理;查处未取得煤炭经营、鲜蚕收购等许可或许可证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卫生局: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的美容美发、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卫生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的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许可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勘查、开采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兴宾区范围内的查处工作由市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实施)。

市住建委:依法对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规划编制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充装)、使用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使用报废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危险废物、严控废物以及影响环保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文化新闻出版局:依法对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广播电视局:依法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设施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视频点播业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商务局:依法对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生猪屠宰、成品油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道路运输及其服务业、水路运输及其服务业、港口经营、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养护、监理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依法对须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制品寄售等行为;依法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行为。

市农业局:依法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蚕种以及植物检疫、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依法须经水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的渔业养殖、苗种生产、渔业船舶使用、渔业捕捞、水生动物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运输、水生野生动物捕捉、兽药、兽医器械、种畜禽、草种、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动物检疫、奶站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从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市政管理局:依法对全市燃气企业和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内的燃气供应网点的经营许可及市政设施开挖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对在商品交易市场、居民小区及店面以外无证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取缔;依据城市管理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行政处罚及强制拆;依据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对兴宾区范围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进行查处取缔;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城市燃气气库经营、市政设施开挖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旅游局:依法须经旅游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旅游业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财政局:为保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正常开展,在经费方面提供保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各县(区)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研究并确定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定工作重点,并督促、检查本辖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进行考评。

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服务。

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分析全市无证无照经营形势,研究拟订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提出阶段性整治工作重点;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具体应对措施;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建议,协调解决监管工作和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二)联席会议组成单位

1.联席会议由市工商局、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文化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商务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管理局、工信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广播电视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烟草专卖局等单位组成。

2.联席会议由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商局)负责召集,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主管科长负责联席会议有关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联席会议工作方式

1.定期会议

联席会议由成员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邀请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人民政府。对联席会议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需要协调解决的,可由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2.专题研究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提议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全体会议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

3.联合调研

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成果。同时,各部门和单位要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推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

4.共商对策

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的同意后,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遇有意见分歧的,由召集人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还要共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办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收到抄送件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监督管理,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抄送后应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行为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依法颁发许可证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中不履职、不配合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职能部门”各负其责。

(三)各“职能部门”要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对已经取得本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责任追究形式:通报批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追究形式。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视情节对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1.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领导机构和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不健全,人员、经费没有保障,目标管理责任制不落实,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协调解决,造成生产经营秩序严重混乱,没有及时有效整治的。

2.各“职能部门”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

3.不落实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抄告制度和信息通报与处理结果不及时的。

4.全年不参加联席会议达2次(含2次)以上的。

5.“领导小组”认为应当通报批评的。

(六)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责任。

1.对因无证无照经营而引发严重经济秩序事件,并查证属实的。

2.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发现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的。

3.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依法查处或支持、包庇、纵容的。

4.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5.“领导小组”认为依法应追究责任的。

(七)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实行通报批评的,由“领导小组”决定;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形式的,由“领导小组”建议其“职能部门”的主管单位决定。

九、其它事项

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10日内,各成员单位将本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报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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