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南宁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互通制度》、《南宁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36号)精神,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加强各相关单位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合力,维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现制定南宁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目的

通过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推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有效开展。南宁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由市工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分管领导和具体科室负责人参加。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召集人:分管副市长

副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工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烟草专卖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规划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南宁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协调日常及相关会务的处理。联席会议成员由各成员单位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三、联席会议主要工作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分析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存在的问题,交流、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三)开展调查研究,向市政府提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整治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协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取缔工作;

(五)组织对各联席会议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评议;

(六)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

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经营领域,法律法规已经明确查处取缔责任部门的,由法律法规明确的部门为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由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1〕7号)文件中明确的职责。

五、联席会议召开规则和程序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市领导的指示不定期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范围根据议事内容和实际情况确定。

(二)联席会议召开前由召集人或办公室发出预备会议通知,各成员单位按通知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

(三)成员单位需提交联席会议商议的议题,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并在联席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送交南宁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重要事项,经出席会议的有关单位协商一致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确定的事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组织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跟踪、督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

南宁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互通制度

为深入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36号)精神,坚决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为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信息交流,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按照“谁查处,谁报送”的原则,加强信息报送与交流,将职责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督检查的情况采集信息,报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视情况,向政府编报信息。

二、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查处的,应及时予以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的,应当予以登记,同时抄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三、涉及多项行政许可审批的经营领域,法律法规已经明确查处取缔责任部门的,由法律法规明确的部门为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由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成员单位要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应制定工作方案提交联度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四、对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涉及几个部门监管的,应由先发现的部门进行查处或由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查处。

五、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情况应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办公室编发信息,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

六、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或对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交办的来电、来信、来访等抄告事项,应按规定依法及时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对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和归类,并及时转发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统一的信息沟通平台。

八、对因无证无照经营引起的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传染疾病、群体上访等事件,应及时向有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并按程序向联席会议和有关部门报告。

九、各联席会议相关单位,要指定专门的联络员或信息员,及时将本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情况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信息汇总报送制度,及时为党委政府分析决策提供依据。

南宁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36号)精神,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加大执法合力,加强各相关单位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南宁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依法颁发许可证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中不履职、不配合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职责分工见《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要在南宁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对已经取得本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本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责任追究形式:通报批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追究形式。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视情节对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一)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领导机构和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不健全,人员、经费没有保障,目标管理责任制不落实,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协调解决,造成生产经营秩序严重混乱,没有及时有效整治的。

(二)各“职能部门”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落实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抄告制度和信息通报与处理结果不及时的。

(四)全年不参加联席会议达2次(含2次)以上的。

(五)“领导小组”认为应当通报批评的。

第七条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责任。

(一)对因无证无照经营而引发严重经济秩序事件,并查证属实的。

(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发现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依法查处或支持、包庇、纵容的。

(四)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五)以及“领导小组”认为依法应追究责任的。

第八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及不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领导小组通报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事业单位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还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条件的,由相应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实行通报批评的,由“领导小组”决定;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形式的,由“领导小组”建议其“职能部门”的主管单位决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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