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南宁市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3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深刻认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确定的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分头把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强大的执法阵容,建立和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努力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合力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要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察,确保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成立南宁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局长
成员单位及负责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和信息宣传。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分管领导兼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工商局:(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2)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3)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市公安局:依法对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的旅馆、印章刻制、典当、废旧物品收购、娱乐场所、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等经营活动以及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但未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经营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餐饮服务、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5.市卫生局:依法对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机构、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卫生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的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
6.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影响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环保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7.市文化新闻出版局:依法对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须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出版物出版、发行、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非法转让行政许可手续或未按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擅自继续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8.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依法对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等须经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9.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证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0.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法对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城市燃气供应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违法行为;(2)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3)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充装)、使用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4)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5)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以及已办理前置审批,但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安全许可(矿山勘查行业除外)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证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13.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法对须经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生产、煤炭生产经营、供电经营、盐业生产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4.市商务局:依法对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5.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道路运输及其服务业、水路运输及其服务业、港口经营、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养护、监理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7.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进出口、外国烟草制品寄售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行为;依法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18.市农业局:依法对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其他种子和蚕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9.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依法对须经畜牧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的渔业养殖、苗种生产、渔业船舶使用、渔业捕捞、水生动物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运输、水生野生动物捕捉、兽药、兽医器械、种畜禽、草种、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动物检疫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20.市旅游局:依法对须经旅游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旅游业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21.市财政局:依法对须经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注销和撤销不符合规定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对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的依法予以查处。
22.市规划局:配合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中涉及利用违法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的。
23.市城市管理局:对在商品交易市场、居民小区及店面以外,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照《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
24.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的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应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
(三)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做到责任到位,执法到位。各部门要依法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予以核实并依法查处;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告知或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各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应当及时移送或通报有关执法监管职能部门。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情况
为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指导、协调和督查,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联席会议至少半年举行一次,领导小组组长为会议召集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为与会人员。联席会议主要任务:通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反馈。专项整治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通报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
四、突出重点,及时组织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专项行动
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市无证无照经营情况和特点,领导小组每年要统一组织一至两次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每次专项行动要制定具体行动方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加大对易发、多发地区和行业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强化对楼宇内和城乡结合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对社会影响大、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或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把加强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长效监管机制,常抓不懈。
五、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实际效果
无论无证无照经营出现在何时、何地和行业,无论是政府领导或工商部门牵头组织,所有涉及的职能部门应联合起来,通过联席会议确定整治规范方案,集中力量,将无照经营治理于萌芽状态。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过程中,要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疏堵结合、惩教并举”,要充分体现党中央重视民生、倡导和谐社会的基本国策,缓解管理矛盾,构建和谐市场;要以正面典型为引导,以反面典型为震慑,既坚持严格依法行政,又坚持文明执法;要注重关心弱势群体,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低收入人员要强化服务、耐心引导并指导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从事经营无重大危害行业,并且经营项目、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立足职能,适当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全民创业。
六、建立考核机制
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纳入政府对各单位综合治理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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