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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桂人社发〔2014〕5号、6号和7号文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藏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桂人社发〔2014〕5号、6号和7号文件的通知
钦政办〔2014〕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7号)。同时废止市政府于2008年6月13日印发的《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钦政发〔2008〕37号)、市政府办公室于2009年6月25日印发的《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暂行)》(钦政办〔2009〕128号)、2012年1月12日印发的《关于调整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钦政办〔2012〕5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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