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职权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文号:钦政发〔2011〕18号
颁布日期:2011-05-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职权的通知

钦政发〔2011〕18号

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钦州港区管委)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负责钦州港区(含钦州石化产业园)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协调和配合钦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口岸、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工商、税务、外汇等中直、区直有关部门在钦州港区的行政管理工作。为进一步优化钦州港区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确保钦州港区依法行政,现就钦州港区管委行政管理职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或授权行政审批权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中直、区直业务主管部门在钦州设立的机构对钦州港区内项目的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情况外,一律“授权”或“委托”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及中直、区直、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在钦州港区设立的机构负责办理钦州港区内项目属市级审批的事项。受委托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审批,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钦州港区管委受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中直、区直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在钦州港区实施下列行政审批:1.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限制类项目除外);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两高”或产能过剩项目除外);3.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审批;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5.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委托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委托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范围按照《委托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执行。委托行政机关要将《委托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确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委托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受委托机关办理行政审批后,要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审批文件抄送委托机关备案。

(二)委托行政机关要在2011年5月10日前完成委托工作,钦州港区管委要组织有关部门积极主动配合委托行政机关做好接受委托的有关工作。自2011年5月10日起,《委托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确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由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委托行政机关不再实施行政审批。

(三)委托行政机关要将编有号码并盖好公章的审批文书交给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填发;委托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较多的,委托行政机关应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交给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和使用;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没有格式化的审批文书且该项行政审批发生频率较低的,委托行政机关可以不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但对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决定不再进行审查并且在收到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文书当日加盖公章并办结。行政审批专用章和审批文书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委托行政机关和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行政审批的特点和方便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需要共同商定。

(四)委托行政机关要加强对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向委托行政机关通报审批实施情况,依法、自觉地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委托行政机关发现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钦州港区管委提出书面意见,钦州港区管委要及时整改,并向委托行政机关报告整改情况。对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因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由钦州港区管委负责承办应诉等事项。

(五)钦州港区管委要打破常规、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证流程,实施“一站式服务”和部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委托或授权部分行政执法权

(一)城市管理执法由钦州港区城监大队(钦州市城监支队第五大队)实施。

(二)委托钦州港区安监局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钦州港区管委建规办行使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权,包括建设工程的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生产、工程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但工程交易活动必须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以确保有形建筑市场规范运行。

三、财政管理体制

钦州港区建立相对独立的财政管理体制,负责编制钦州港区的财政预算、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汇总报市人大审查批准;负责国有资产、政府采购、财务会计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

四、加强组织领导

钦州港区管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钦州港区管委行政管理职权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行政管理职权移交工作。钦州港区管委、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在行政管理职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与市法制办、编办沟通,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件:委托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

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钦政发18号附件.rar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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