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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2]1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1996]182号)精神,参照《贵州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民发[2011]48号)规定,现就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二、发放一次性补助费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维持原开支渠道不变。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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