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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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
(2011年3月11日印发)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保障我省“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省人民检察院就全省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全面把握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任务新要求
1.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妥善解决。从我省的情况来看,随着经济大发展、社会大转型、利益大调整、结构大转变、项目大建设的加快推进,特别是随着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省工业化、城镇化战略的深入实施,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可能会进一步增多,社会管理体制不顺、条块分割、职能交叉、资源分散、合力不够、基础薄弱等问题将会进一步暴露,解决不好将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了在新形势下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中央作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战略部署。全省检察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新形势下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我省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各项工作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责任感、紧迫感,努力创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2.全省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依法管理、综合施策的理念,坚持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充分发挥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着力服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促进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夯实社会和谐稳定基础,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进步,为建设和谐贵州、平安贵州,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二、突出检察工作重点,延伸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3.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既是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领域。社会管理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全省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执法办案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最根本最直接的途径,充分履行打击、预防、监督、保护职责,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坚持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与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促进有效解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难点问题,共同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4.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刑事犯罪。紧紧围绕省委关于大力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和平安创建工程的重大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两抢一盗”、非法集资、传销、金融诈骗等侵财犯罪和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垄断行业经营、操纵“黄、赌、毒”活动、从事“非法讨债”活动等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药劣药等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制毒贩毒、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刑事犯罪,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确保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
5.依法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社会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突出查办危害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职务犯罪案件,深入开展查办涉及民生民利领域职务犯罪等专项工作,坚决查办贪污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和支农惠农补贴等涉及民生的案件,坚决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严肃查处社会保障、医疗教育、资源开发、征地拆迁等社会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注重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在促进社会管理中的重大作用,围绕我省建设陆路枢纽工程、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十大民生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加大预防工作力度。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管理问题,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案单位提出消除隐患、完善制度的检察建议。通过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社会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减少社会管理中的风险成本,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提高社会建设水平,着力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6.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始终,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完善在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长效机制,坚持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既要坚持区别对待,更要统一执法尺度、完善执法机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初犯、偶犯中的轻微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两减少、两扩大”的政策,依法从宽处理,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健全排查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利益、企业重大利益案件以及当事人双方尖锐对立的案件,坚持执法办案与解决矛盾冲突、协调利益关系相结合,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前提下,主动向化解矛盾延伸,努力克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不断建全完善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提前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或引发新的矛盾;探索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不断提高释法说理能力,深入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成因和根源,注重运用心理疏导、情感交流等方式,解开当事人“心结”,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7.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参加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大排查、大整治,主动参与平安创建。充分发挥打击和预防犯罪等职能作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加强对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特别是监外执行罪犯、刑释解教人员、轻微犯罪被不起诉人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青少年维权岗”,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完善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及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对未成年人的初犯、偶犯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制度。积极与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将作相对不起诉青少年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和帮教体系。
8.积极参与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和手机实施的煽动分裂、颠覆国家政权、窃取国家秘密、诈骗、赌博、诽谤、非法经营、传播淫秽物品、散布虚假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网络舆情搜集、研判和应对机制。加强涉检网络舆情监测和预警,建立健全涉检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和应对处置机制。加强对群体性事件和网络媒体炒作引发的敏感案件的办理工作,规范信息报送,制订应对预案,做好热点敏感案件的舆情应对与引导。
9.探索建立和完善派出检察室等新平台新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基层检察机关在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综治维稳等方面的一线平台作用,稳固整个社会管理根基。探索在一些人口较多、信访总量较大、治安问题突出、辐射功能强的乡镇、社区设置派出检察室,充分发挥派出检察室接收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作用。在设置派出检察室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可探索设立检察联络站、聘请检察联络员,协助检察机关开展好各项业务工作,充分发挥沟通联络、信息收集、矛盾化解、法制宣传、法律监督的“窗口”和“桥梁”作用,促进检力下沉,努力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触角。
三、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群众工作
10.做好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和前提。社会管理主要是对人的服务和管理,说到底是做群众的工作。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的工作。全省检察机关要坚持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服务人民群众、反映群众诉求、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群众权益。
11.着力增强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观念,努力提高全省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意识和群众工作水平。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紧紧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加强群众工作信息研判,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盼,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进一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切实解决全省检察机关在群众工作方面存在的不符合、不适应问题,增进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12.着力加强涉检信访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努力畅通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畅通群众控告申诉渠道,高度重视矛盾化解工作。积极做好检察环节的国家刑事赔偿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细化和规范国家刑事赔偿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制度。加强文明接待室建设,积极探索集信访接访、法律咨询、刑事被害人救助、情绪疏导、公开答复质询和办理其他法律事务为一体的便民服务机制。继续落实和深化联合接访机制,探索建立控申接访终身责任制。开通便民热线、检察长信箱和网上受理控告举报申诉,实行领导包案制,深化首办责任制,采用业务部门联合接访、下访巡访、领导接访、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方法,畅通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首办环节。加快建立信访督察专员制度,制定完善信访督察办法,对工作开展不力、越级上访较多的地方,实行督察组蹲点挂牌督办制度。依托“大调解”、“大信访”、“检调对接”等工作平台联建,增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化解涉检信访的能力,积极参与建立政法机关涉法上访联合接处机制。建立健全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对拟决定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立与不立、撤销案件和涉检信访案件,进行分级风险评估和预警处置,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发生。切实做到疏通民意、保障民权、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3.着力探索建立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法律服务的工作机制,拓展检察工作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新领域和新途径。基层检察院要结合执法办案,广泛开展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等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引导广大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理性表达个人诉求、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加大对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制培训,开展警示教育、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帮助基层组织完善社会服务和管理制度,参与社会化预防向基层延伸。探索建立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法律需求的民意收集、反馈机制,不断完善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需求。
四、切实提高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14.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以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能力为重点,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保障,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和“三个建设年”活动为抓手,加大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力度,建立符合法律监督规律特点的教育培训机制,深入开展“岗位练兵、岗位成才”活动,在准确运用法律政策、发现诉讼违法行为、分析裁判是否正确、确保法律监督效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上下功夫,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
15.着力强化内部监督和管理,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把加强内部监督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始终把强化自身监督与强化法律监督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全面加强和改进内部监督工作,要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的途径和方式方法。以服务强化法律监督为目标,不断加强和创新检察机关管理,健全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业务管理、机关事务及财务管理;以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为目标,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深入推动规范化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全面推行“阳光检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着力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坚持从严治检,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维护检察队伍的纯洁性;全面推行执法业绩档案建设,贯彻落实《贵州省检察机关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和《贵州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廉政档案暂行办法》,加强检务督察。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内部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16.着力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组织领导。全省检察机关要从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将其作为重大战略任务列入检察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将各项工作要求细化为具体工作内容,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统一组织和协调配合,推动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经验总结,加强对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引领,及时总结、宣传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新部署、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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