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石阡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
省人民政府关于石阡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的批复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关于石阡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的批复
黔府函〔2013〕143号
铜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实施石阡县城第四轮总体规划的请示》(铜府呈〔2012〕1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石阡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原则同意石阡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县域城镇发展目标、城镇规模等级结构、职能分工、城镇空间结构布局形态、基础设施规划、社会设施规划、防灾减灾规划和空间管制规划。
(一)实施该规划时,要进一步强化石阡县中心城区作为县域中心城市的地位,加快发展本庄镇、龙塘镇、花桥镇、五德镇等中心镇,增强中心城区和中心镇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的辐射带动作用。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发展主要交通沿线小城镇。在小城镇建设发展中,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着重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小城镇建设质量和水平,逐步提高小城镇综合职能。
(二)要按照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职能分工,统筹安排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逐步完善县域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及供水、供电、通讯、防灾等基础设施体系,尽快形成布局合理、结构完善、功能明确、发展协调的县域城镇体系。
(三)县域城镇化水平:2015年为38.6%,城镇人口17.0万人;2020年为46.8%,城镇人口22.0万人;2030年为61.5%,城镇人口32.0万人。
二、关于石阡县县城总体规划
原则同意《石阡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规划年限、县城性质、规模、布局、发展方向和各项专业规划、技术经济指标。
(一)城市规划区。
石阡县城市规划区为汤山镇和中坝镇的全部行政辖区,总面积153.93平方公里。
石阡县中心城区以老城区为中心,实施“东部控制、南部跨越、西部预留、北部拓展”的空间发展策略,主要发展方向沿龙底江向南部和北部发展。
(二)规划年限。
近期:2011至2015年。
中期:2016至2020年。
远期:2021至2030年。
(三)县城性质和发展规模。
1.县城性质:温泉之都,历史文化名城;石阡县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铜仁市西部重要节点城市;以温泉疗养、商贸物流及旅游服务为主的山水园林城市。
2.发展规模:
(1)中心城区规划人口规模:2015年10.0万人,2020年13.0万人,2030年20.0万人。
(2)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2015年9.5平方公里,2020年13.0平方公里,2030年19.48平方公里。
(四)用地总体布局。
原则同意规划所确定的“一江两岸三组团、山水泉城苔茶香”的空间布局结构。其中,“一江”即龙底江,是体现“山水泉城相融合”的重要视觉元素,也是“水清、岸绿、景美”的滨水绿化景观走廊;“两岸”是以龙底江两岸的汤山镇镇区、中坝镇镇区共同构成中心城区核心,实现功能紧凑、集约发展;“三组团”即北部的工业园区组团,中部的汤山组团,南部的中坝组团。“山水泉城苔茶香”是指石阡县城有山有水有温泉,既是历史文化名城,又是苔茶之乡,“山、水、泉、城、茶”是构成其城市特色的重要元素。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照规划采用“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二级结构体系,将工业集中布置在中心城区北部的工业园区组团,布局的工业用地以一类工业用地为主,严格控制污染的企业进入,引导发展营养健康产业、建材及轻型加工产业、物流产业等三个产业集群。要加强污水排放治理,限制污染排放,严格控制环境污染。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原则。同时,要进一步深化城市防灾、滨河绿化等专项规划,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五)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97.39平方米,人均居住用地33.94平方米,人均公园绿地10.43平方米。
三、规划实施
原则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实施措施和建议,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规划。
(一)要在石阡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抓好县域各级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对县域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引导全县城镇合理布局,优化城镇结构,增强城镇功能。
(二)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抓紧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和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进一步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同时,要认真推行规划公开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
(三)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县城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改变和调整。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采取有力措施,对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四)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情况和处理结果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同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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