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2016年煤炭市外销售奖励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文号:毕府通〔2016〕4号
颁布日期:2016-0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2016年煤炭市外销售奖励方案的通知

毕府通〔20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毕节市2016年煤炭市外销售奖励方案》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8日

毕节市2016年煤炭市外销售奖励方案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各县(区)及煤矿企业拓宽市外销售渠道,增加煤炭外销量,切实抓好2016年煤炭市外销售工作,促进煤炭生产,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奖励方案。

一、奖励对象

在全市煤炭市外销售量超过2100万吨前提下,对完成市外销售保底基数的县(区)辖区内纳税且市外煤炭销售成绩显著的煤矿企业集团、煤炭贸易公司及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炭企业)进行奖励。

二、奖励适用时间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奖励办法

(一)奖励周期

以当年作为奖励周期,在次年初对上年度市外煤炭销售情况进行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标准

以2015年各县(区)市外销售量2100万吨为外销保底基数,对2016年全市市外销售量超过2100万吨的部分进行奖励,全市市外销售量达到2100万吨以上2300万吨以下的(含2300万吨),每吨煤奖励0.5元;市外销售量达到2300万吨以上的,每吨煤奖励0.8元。分县(区)为:

金沙县市外销售量至少完成810万吨,市外销售量达到810万吨以上870万吨以下的部分(含870万吨),每吨煤奖励0.5元;市外销售量达到870万吨以上的,每吨煤奖励0.8元。

织金县市外销售量至少完成660万吨,市外销售量达到660万吨以上710万吨以下的部分(含710万吨),每吨煤奖励0.5元;市外销售量达到710万吨以上的部分,每吨煤奖励0.8元。

大方县市外销售量至少完成170万吨,市外销售量达到170万吨以上190万吨以下部分(含190万吨),每吨煤奖励0.5元;市外销售量达到190万吨以上的部分,每吨煤奖励0.8元。

百里杜鹃管理区市外销售量至少完成170万吨,市外销售量达到170万吨以上190万吨以下的部分(含190万吨),每吨煤奖励0.5元;市外销售量达到190万吨以上的部分,每吨煤奖励0.8元。

纳雍县市外销售量至少完成140万吨,市外销售量达到140万吨以上160万吨以下的部分(含160万吨),每吨煤奖励0.5元;市外销售量达到160万吨以上的部分,每吨煤奖励0.8元。

黔西县市外销售量至少完成120万吨,市外销售量达到120万吨以上135万吨以下的部分(含135万吨),每吨煤奖励0.5元;市外销售量达到135万吨以上的部分,每吨煤奖励0.8元。

赫章县市外销售量至少完成17万吨,市外销售量达到17万吨以上25万吨以下的部分(含25万吨),每吨煤奖励0.5元;市外销售量达到25万吨以上的部分,每吨煤奖励0.8元。

七星关区市外销售量至少完成10万吨,市外销售量达到10万吨以上15万吨以下的部分(含15万吨),每吨煤奖励0.5元;市外销售量达到15万吨以上的部分,每吨煤奖励0.8元。

金海湖新区市外销售量至少完成3万吨,市外销售量达到3

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的部分(含5万吨),每吨煤奖励0.5元;市外销售量达到5万吨以上的部分,每吨煤奖励0.8元。

市级分县(区)兑现奖励,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将市级奖励资金具体奖励到县(区)辖区内纳税且市外销售煤炭成绩显著的煤炭企业。

(三)煤炭市外销售量的确定

煤炭市外销售量根据纳税票据确定,2016年市外销售量按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市内纳税的票据确定。

(四)奖励资金来源及拨付方式

市级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列入2017年市级财政预算,在2017年第一季度兑现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划拨到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会同煤炭主管部门兑现到煤炭企业。

四、奖励申报程序

全市煤炭市外销售量超过2100万吨时,市工能委通知超过外销保底基数的各县(区)向市政府上报申请奖励文件及相关资料。各县(区)申报材料以县(区)政府(管委会)行文送市工能委,由市工能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核实县(区)市外煤炭销售量,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兑现奖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对上报申请奖励煤炭企业的市外销售量进行核实。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要参照市的奖励方案,具体制定本县(区)市外煤炭销售奖励办法并上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落实县(区)奖励资金,县(区)奖励标准不得低于市级奖励标准。各县(区)须先兑付本县(区)对辖区内煤炭企业市外煤炭销售奖励资金后,方可上报申请市级市外煤炭销售奖励资金。

(二)全市市外煤炭销售工作将与2016年度县(区)目标考核工作挂钩,与县(区)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工作挂钩,市政府将对2016年度未完成煤炭外销工作任务的县(区)及相关人员进行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同时,参照市实绩考核办出台的《毕节市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预警制度(试行)》,对县(区)及有关人员进行黄牌或红牌预警。

(三)各县(区)要对上报的市外煤炭销售量及企业申报的市外煤炭销售量认真核实,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四)各县(区)对煤炭外销奖励资金不能截留挪用,要将市、县(区)2016年煤炭外销奖励资金按程序及时兑现到煤炭企业,一经发现截留挪用的,将严肃追责。

(五)2016年市级煤炭外销奖励资金申报时间为2017年1月31日前。

(六)各县(区)要加大对辖区内用煤企业在市外进煤的管控,实施外进煤扣减量。原则上市内企业用煤在市内采购,凡经查实辖区内用煤企业在市外采购煤炭的,等量扣减相关县(区)市外煤炭销售量。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