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2016年煤炭市外销售奖励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2016年煤炭市外销售奖励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 文号:毕府通〔20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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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2016年煤炭市外销售奖励方案的通知
毕府通〔20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毕节市2016年煤炭市外销售奖励方案》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8日
毕节市2016年煤炭市外销售奖励方案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各县(区)及煤矿企业拓宽市外销售渠道,增加煤炭外销量,切实抓好2016年煤炭市外销售工作,促进煤炭生产,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奖励方案。
一、奖励对象
在全市煤炭市外销售量超过2100万吨前提下,对完成市外销售保底基数的县(区)辖区内纳税且市外煤炭销售成绩显著的煤矿企业集团、煤炭贸易公司及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炭企业)进行奖励。
二、奖励适用时间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奖励办法
(一)奖励周期
以当年作为奖励周期,在次年初对上年度市外煤炭销售情况进行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标准
以2015年各县(区)市外销售量2100万吨为外销保底基数,对2016年全市市外销售量超过2100万吨的部分进行奖励,全市市外销售量达到2100万吨以上2300万吨以下的(含2300万吨),每吨煤奖励0.5元;市外销售量达到2300万吨以上的,每吨煤奖励0.8元。分县(区)为:
金沙县市外销售量至少完成810万吨,市外销售量达到810万吨以上870万吨以下的部分(含870万吨),每吨煤奖励0.5元;市外销售量达到870万吨以上的,每吨煤奖励0.8元。
织金县市外销售量至少完成660万吨,市外销售量达到660万吨以上710万吨以下的部分(含710万吨),每吨煤奖励0.5元;市外销售量达到710万吨以上的部分,每吨煤奖励0.8元。
大方县市外销售量至少完成170万吨,市外销售量达到170万吨以上190万吨以下部分(含190万吨),每吨煤奖励0.5元;市外销售量达到190万吨以上的部分,每吨煤奖励0.8元。
百里杜鹃管理区市外销售量至少完成170万吨,市外销售量达到170万吨以上190万吨以下的部分(含190万吨),每吨煤奖励0.5元;市外销售量达到190万吨以上的部分,每吨煤奖励0.8元。
纳雍县市外销售量至少完成140万吨,市外销售量达到140万吨以上160万吨以下的部分(含160万吨),每吨煤奖励0.5元;市外销售量达到160万吨以上的部分,每吨煤奖励0.8元。
黔西县市外销售量至少完成120万吨,市外销售量达到120万吨以上135万吨以下的部分(含135万吨),每吨煤奖励0.5元;市外销售量达到135万吨以上的部分,每吨煤奖励0.8元。
赫章县市外销售量至少完成17万吨,市外销售量达到17万吨以上25万吨以下的部分(含25万吨),每吨煤奖励0.5元;市外销售量达到25万吨以上的部分,每吨煤奖励0.8元。
七星关区市外销售量至少完成10万吨,市外销售量达到10万吨以上15万吨以下的部分(含15万吨),每吨煤奖励0.5元;市外销售量达到15万吨以上的部分,每吨煤奖励0.8元。
金海湖新区市外销售量至少完成3万吨,市外销售量达到3
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的部分(含5万吨),每吨煤奖励0.5元;市外销售量达到5万吨以上的部分,每吨煤奖励0.8元。
市级分县(区)兑现奖励,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将市级奖励资金具体奖励到县(区)辖区内纳税且市外销售煤炭成绩显著的煤炭企业。
(三)煤炭市外销售量的确定
煤炭市外销售量根据纳税票据确定,2016年市外销售量按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市内纳税的票据确定。
(四)奖励资金来源及拨付方式
市级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列入2017年市级财政预算,在2017年第一季度兑现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划拨到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会同煤炭主管部门兑现到煤炭企业。
四、奖励申报程序
全市煤炭市外销售量超过2100万吨时,市工能委通知超过外销保底基数的各县(区)向市政府上报申请奖励文件及相关资料。各县(区)申报材料以县(区)政府(管委会)行文送市工能委,由市工能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核实县(区)市外煤炭销售量,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兑现奖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对上报申请奖励煤炭企业的市外销售量进行核实。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要参照市的奖励方案,具体制定本县(区)市外煤炭销售奖励办法并上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落实县(区)奖励资金,县(区)奖励标准不得低于市级奖励标准。各县(区)须先兑付本县(区)对辖区内煤炭企业市外煤炭销售奖励资金后,方可上报申请市级市外煤炭销售奖励资金。
(二)全市市外煤炭销售工作将与2016年度县(区)目标考核工作挂钩,与县(区)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工作挂钩,市政府将对2016年度未完成煤炭外销工作任务的县(区)及相关人员进行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同时,参照市实绩考核办出台的《毕节市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预警制度(试行)》,对县(区)及有关人员进行黄牌或红牌预警。
(三)各县(区)要对上报的市外煤炭销售量及企业申报的市外煤炭销售量认真核实,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四)各县(区)对煤炭外销奖励资金不能截留挪用,要将市、县(区)2016年煤炭外销奖励资金按程序及时兑现到煤炭企业,一经发现截留挪用的,将严肃追责。
(五)2016年市级煤炭外销奖励资金申报时间为2017年1月31日前。
(六)各县(区)要加大对辖区内用煤企业在市外进煤的管控,实施外进煤扣减量。原则上市内企业用煤在市内采购,凡经查实辖区内用煤企业在市外采购煤炭的,等量扣减相关县(区)市外煤炭销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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