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微耕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微耕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微耕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2〕8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微耕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微耕机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打击假冒伪劣微耕机产品,整顿和规范农机市场,促进全市农业安全生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微耕机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2〕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六中全会、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一次党代会和市委一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两加一推”主基调和“两年明显变化、五年大见成效、十年实现跨越”战略目标,严字当头、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微耕机违法行为,有效整顿和规范我市农机市场秩序。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微耕机专项行动,有效打击并取缔制售假冒伪劣微耕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黑窝点,从源头上杜绝因使用假冒伪劣微耕机引发的农机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农机生产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净化农机市场环境,规范农机生产经营行为,增强生产经营者法制意识,提高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建立健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微耕机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农机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重点
(一)依法取缔制售假冒伪劣微耕机产品的黑窝点。
(二)坚决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及经销点,对取得经营证照但经营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微耕机和未取得微耕机销售资格擅自销售微耕机的经销商,予以处罚并责令停止销售。
(三)严厉打击生产企业未按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生产和使用假冒伪劣零部件进行微耕机生产的违法行为。
(四)严格查处未经检测机构鉴定检验,擅自粘贴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或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盗用或冒用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鉴定证、合格证或商标的行为。
(五)加大农村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扩大管控覆盖面,严肃查处微耕机带挂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真正做到发现一起查纠一起。
(六)严格督促经销商销售微耕机时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落实安全使用培训责任;严格按照《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农机维修网点开展全面清理整顿,对无相关资质条件、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清理、取缔。督促生产和销售企业建立健全农机销售台账制度,规范农机市场秩序,确保农机生产安全。
四、组织领导
组长:李玉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采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吴学杰(市农机局局长)
成员:王嵩(市农委副主任)
杨晓铁(市工商局局长)
邓泽亮(市质监局局长)
谢培午(市安监局局长)
秦保卫(市农机局副局长)
赵力永(市农机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机局,赵力永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微耕机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五、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5日至7月10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微耕机产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微耕机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及农机维修网点进行摸底调查,形成台账。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11日至9月22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市农机局要定期不定期对各县(自治县、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抽查。
(三)总结督查阶段(9月23日至11月12日)。各县(自治县、区)及相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回顾总结;市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县(自治县、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微耕机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成立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微耕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通力协作,深入开展制售假冒伪劣微耕机整治工作,切实维护农机市场秩序,确保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微耕机专项行动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二)强化培训。各县(自治县、区)农机部门要对管辖内的微耕机进行造册登记,建立台账。对照台账,利用阳光工程、雨露工程资金,采取集中培训和深入田间地头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微耕机操作人员参加农机安全联组学习,提高安全操作水平。同时,要加强参与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微耕机专项行动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三)严格监管。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规定,规范经营行为,发现违法违规、以次充好的不法经营要坚决取缔。要督促经销商对购机农户进行安全培训、跟踪售后维修服务,建立健全经销商回访购机农户制度,切实维护购机农户的利益。
(四)加大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有效宣传途径,采取印发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开辟宣传专栏、组织力量深入到农村基层举办现场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专项治理行动的目的和意义,普及农机法律法规,曝光打假典型案件,传授农机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知识,提高农民维权意识,使微耕机打假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激发广大农机经营者、农机使用者参与专项治理行动的热情,积极营造良好的打假氛围,形成强大的打假舆论声势。
(五)健全制度。各县(自治县、区)要在人力、物力和资金等方面对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微耕机专项行动给予大力支持,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制度,及时上报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每月13日前,各县(自治县、区)农机部门要向市农机局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各地专项行动的总结情况要于11月1日前报送市农机局(联系人:梅琳森,电话(传真):8253441、8253208、13985368887,邮箱:[email protected]),由市农机局汇总后结合市政府督查组督查情况形成正式报告,于11月1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及省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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