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毕节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毕节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等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处置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监测避让与勘查治理相结合。根据地质灾害发育规律和发展阶段,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实行有计划的监测避让措施与勘查治理措施相结合。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组织体系
毕节市人民政府设立毕节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由市长担任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市人武部部长担任副指挥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局、安监局、工业经济和能源局、科技办、气象局、统计局、教育局、林业局、审计局、农牧局、环境保护局、新闻中心、市电视台、消防大队、城区供电分局、市郊供电局、贵州电信毕节分公司、贵州移动毕节分公司、贵州联通毕节分公司、各镇乡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地灾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2职责任务
2.2.1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重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武警中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各镇乡办事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建议;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的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乡办事处及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各镇乡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其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在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具体体现。
3.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3.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属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1.1因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1.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1.3因地质灾害导致大河及支流被阻断,地质灾害险区范围跨市行政区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属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2.1因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2.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2.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地质灾害险区范围跨市行政区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属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3.1因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3.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3.3造成市道公路中断、地质灾害险区范围跨市行政区域,有较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属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4.1因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4.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4.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加强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做到在发现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各镇乡办事处立即向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体系。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全市防汛监测网络,市有关部门、镇乡办事处要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
4.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机构,要广泛收集、整理、分析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包括气象雨情信息、河流水库水情信息、地震活动信息、人类工程活动信息、地质灾害隐患监测数据等),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2预警预防行动
4.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有关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4.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国土资源局要协调各有关单位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各镇乡办事处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设置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2.3编制紧急防灾预案,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各镇乡办事处负责同志和村(社区)负责人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制定以地质灾害区(点)人员财产转移避让为主要内容的紧急防灾预案,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灾内容的“明白卡”、“避险卡”发到相关单位和村民手中。
4.2.4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汛期是我市地质灾害高发期,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办公室配备专用车辆,确保交通等防汛工具随时待命。
4.2.5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各镇乡办事处应开展地质灾害区调查,掌握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区的分布、规模、发育特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数据库。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保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建立健全市、镇(乡)、村三级监测网络体系,确保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
4.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3.1速报程序及时限要求
接到当地报告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于2小时内速报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根据指挥部要求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接到当地报告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于2小时内速报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按指挥部要求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接到当地报告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及时向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4.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根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同时,立即上报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行署和地区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指导救灾工作。市政府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措施,同时报行署、省人民政府,省、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同时上报行署、省人民政府,争取行署、省人民政府和地区、省国土资源部门支持,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地质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请求行署、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我市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及发展阶段,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已经稳定或缓解,但灾情并未消除,根据专家组意见,可采取地质灾害隐患区(点)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勘查治理等措施,控制或消除灾情。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市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警员及消防队,协助灾区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郊供电局、城区供电分局、市水务公司等单位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障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供水、供气、供电、城市道路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灾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做好转移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作,减缓和排除险情进一步发展,协调组织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监测、预警,修复水毁的水利工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市农牧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维护治安、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联通、移动、电信等部门负责保障通讯的畅通。
6.5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灾区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6.6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6.7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新闻中心、市电视台把握抢险救灾应急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准备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镇乡办事处(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针对性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与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应急技术保障
7.2.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2.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业务培训工作。
7.3宣传与培训
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4通讯与信息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相关规定执行。
7.5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市人民政府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经批准后报行署应急办备案。
8.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修订或更新,修订或更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为3至5年。
9.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要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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