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筑府办函〔2015〕83号
颁布日期:2015-05-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实际,现就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强化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等,对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新要求: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加大了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力度,调整了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增加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应诉责任,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行政诉讼法律责任,强化了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进一步保障了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权利,强化行政诉讼中的人权保护。

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行政诉讼法》修订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深入贯彻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切实将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依法行政,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学习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紧迫感、主动性和自觉性

一是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学习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分期分批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机关人员学习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准确掌握《行政诉讼法》修订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二是将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列入“六五”普法内容,作为市、县两级行政学院培训、公务员岗前和岗位培训及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的重要内容。我市积极选派干部参加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行政学院举办的行政机关行政应诉骨干培训班学习培训,市、县、两级政府分级分批组织本地区行政应诉人员进行培训。三是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做法、经验的宣传报道,提高行政诉讼的公众知晓率,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反映合理诉求,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同时,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时,依法告知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途径、方式。

三、落实责任,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规则》、《贵阳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规定》制定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应诉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行为,各级行政机关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应诉的法定职责。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应诉对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形成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由主管或主办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负责。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作好充分应诉准备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受委托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出庭应诉,不能完全依赖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确定出庭应诉人员、组织应诉材料、按照法定时限提交答辩状,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

对于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不履行举证等法定义务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不依法及时处理司法机关司法建议,不整改本机关存在的违法行政问题以及存在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等违法、失职行为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强化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各级行政机关应把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一是依法推动职能转变。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以权力清单控制权力乱作为,以责任清单约束权力不作为。二是依法规范行政执法。各级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既要避免因随意执法而引起行政诉讼,又要防止因担心当被告而放任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行政执法公平正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树立证据意识,规范执法程序,健全执法档案,深入推进执法案卷评查,做到经得起行政诉讼的检验。三是强化规范性文件审查,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政。认真执行落实《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和《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规定,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的工作程序和机制,严格把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关,坚决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四是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充分发挥法制机构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专业队伍,把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做到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坚决依法撤销、变更违法、不当行政行为。

五、加强领导,强化对实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的组织保障

一是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关负责人应带头学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带头出庭应诉,加强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工作的领导,积极主动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开展工作。二是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加强对应诉人员素质的培养,保证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组织行政机关选派行政执法业务骨干到政府法制机构挂职学习。三是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监督、激励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向同级人大报告本年度行政应诉有关情况。各级政府要把行政应诉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同时,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应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定期总结行政应诉工作。

六、加强沟通,实现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

建立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沟通机制,采取通报案情、共同培训、法律研讨、法治宣传、司法建议等方式,实现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保障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同时,建立健全挂职锻炼制度,畅通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与司法机关干部工作交流。

各区(市、县)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并于2015年12月30日前将贯彻实施情况报市法制局(联系人:陈蓉、谢芳;联系电话:88798311)。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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