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贵阳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的奋斗目标,提升贵阳市城乡文明程度,切实推进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综合治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结合贵阳市工作实际,现就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依法行政、区别对待、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职能作用,依法查处和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执法行动,坚决依法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屡查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户,查办无证无照经营案件,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尽快办证办照,全面取缔城区及乡镇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即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均属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查处取缔的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后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整治重点:涉及危害人身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在区域方面,要加大对居民社区、学校及周边地区、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以及行政区划边缘地带等地的监管力度;在行业方面,针对行业特点,要加大对餐饮、娱乐场所、网吧、旅馆、食品、棋牌室、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农资,以及中介服务等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力度。
四、组织与实施
本次行动由市政府牵头,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见附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要组织公安、工商、城管、文化、卫生、质监、食药监、环保、消防等部门,于2011年7月8日开始在辖区内分阶段,就亮证亮照经营情况开展统一整治行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由公安、工商、城管、文化、卫生、质监、食药监、环保、消防等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深入乡镇、街道、社区检查指导整治行动情况。
五、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7月8日—7月12日)。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动员部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查处取缔工作的重要性,宣传《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提高广大群众举报、抵制无证无照经营的自觉性。
(二)整治规范阶段(2011年7月12日—7月18日)。各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拉网式的普查,摸清底数,并逐户建立档案。对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教育、引导其补办各类证照,督促其依法经营。对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依法查处取缔。
(三)总结及长效管理阶段。各相关部门在做好自查的基础上,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推广,切实巩固和提高整治成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施长效监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要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把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作为当前重要任务。街道办事处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
(二)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各级要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对危害人身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对社会弱势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无严重社会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强教育引导,督促其办证办照;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如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三)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级、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召开由工商、公安、文化、质监、卫生、城管、食药监、环保、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研究建立防范和疏导无证无照经营的相关制度,协调解决查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部门间相互协作、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道整治动态。同时,利用各种渠道和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理念深入人心,营造公平、安全、秩序良好的交易和竞争环境。
(五)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六)畅通信息,上报情况。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在整治行动结束后,务必于7月18日17时前将整治情况报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人:李昭,联系电话:5280254,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贵阳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
附件:
贵阳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
为切实抓好我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营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贵阳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季泓(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沈兵(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姚元怀(市工商局局长)
蔡定荣(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骏(市文化局党委书记)
解克俭(市质监局局长)
杨小平(市安监局局长)
陈贵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肖进(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任筑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井绪西(市卫生局局长)
向阳(市农委主任)
朱丽霞(市商务局局长)
胡小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莫惹(市城管局局长)
段迪(云岩区政府副区长)
漆勇(南明区政府副区长)
段蓓(花溪区政府副区长)
茅爱华(乌当区政府副区长)
李云(白云区政府副区长)
刘本立(小河区政府副区长)
汤建祥(修文县政府副县长)
刘良果(开阳县政府副县长)
杜洪远(息烽县政府副县长)
彭存斌(清镇市政府副市长)
刘元贵(金阳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姚元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
负责辖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和落实具体政策、制度,提供经费保障,并牵头组织辖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明确目标责任,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
(二)市工商局
负责依法查处固定经营场所的下列违法行为:
1.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4.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或者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市城管局
负责规范和查处流动摊点、乱摆乱放摊点;依法取缔户外流动贩卖活动及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店外摆摊经营行为。
(四)市文化局
1.依法查处娱乐场所、音像出版、网吧、演出等文化领域的无证经营行为;
2.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市质监局
负责打击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生产许可擅自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生产许可证逾期未换证继续生产的、超生产许可范围生产以及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六)市安监局
负责对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的非煤矿山企业和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经营和化妆品生产以及其他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八)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对符合环保审批条件未办理环评审批的单位补办环评审批手续,督促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2.负责对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单位,督促限期完善污染防治措施;
3.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对不符合环保审批条件的单位和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办的餐饮、食品加工及小作坊,责令关停或搬迁。
(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等须经住建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十)市公安局
1.负责依法对刻章、旅馆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民用爆破物运输、爆破作业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查处取缔工作。
2.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负责对符合消防审批条件的单位予以认定、验收,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负责查处未经消防验收单位验收和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单位。
(十一)市卫生局
1.负责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对从事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依法查处无证行医、非法行医行为。
(十二)市农委
负责对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种子生产和种子经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行为。
(十三)市商务局
负责对屠宰经营企业核发定点屠宰许可证,并牵头负责依法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十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人才中介活动等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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