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严格市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严格市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严格市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严格市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从严控制年度预算追加及“三公”经费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财政部门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部门)。

第二章严格预算执行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是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要按规定认真做好本部门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全面规划,不留缺口。要按照“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的原则,切实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市本级年度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下达后,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支出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支出科目及预算项目。除政策性增支、自然灾害等其他特殊事项以及经市委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确定需追加支出外,原则上年度预算执行中不办理追加支出事项。

第三章预算追加办理程序和权限

第四条各部门年度预算未作安排,在本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支出项目的,按照以下原则和程序办理:

(一)部门人员零星增资及抚恤金,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批

准。

(二)其他支出项目应首先在本部门历年结余中安排,其次在本部门本年度预算总额中调整支出结构,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统筹安排。

(三)确需追加支出的,在市本级年度预算调整(超收)中按以下权限审批:

1.2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

2.20万元—100万元(含)的,由市长审批。

3.100万元—500万元(含)的,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4.500万元以上的,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

(四)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未经预算追加程序审批,涉及经费安排的会议纪要等,一律不能作为预算追加安排的依据。

第四章“三公”经费支出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要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压缩行政运行成本。公用经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费由市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确有出国(境)或公务购车安排的,要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级财政部门按支付程序拨付。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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