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严格执行重大活动报告等制度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严格执行重大活动报告等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府办发〔2012〕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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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严格执行重大活动报告等制度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2〕4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三个建设年”活动,强化机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现就严格执行重大活动报告等制度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本市的重大活动、与省内以及省外之间开展的招商、经贸、交流等重大活动,要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二、严格执行重要领导来我市报告制度
中央及中央部委、国家及国家机关领导和省内外副(地)厅级及以上领导同志来我市开展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三、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
(一)各县、特区、区政府及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离开本市的,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离开本市的,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并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领导干部出国(境),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出入境管理办法执行。
(四)正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生病住院或发生其他意外情况,其所在单位办公室要及时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
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通讯畅通制度
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全天候通讯畅通。
(一)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如有调整变动,须在1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变动后的姓名、职务和通讯号码(包括本人手机号码、住宅固定电话号码)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通讯号码,因特殊情况更换的,要立即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若因通讯不畅影响工作的,将严肃处理。
五、严格执行重大紧急事项报办制度
(一)重大紧急事项随时发生随时报送,超过1小时未报的视为迟报,对信息不掌握或4小时未报的视为漏报,了解并掌握情况故意不报或超过12小时未报的视为瞒报,报送内容与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的视为误报。
(二)出现重大事项的,各县、特区、区政府及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上报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向省有关部门上报情况的,须先报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审定,形成统一意见并反馈有关部门、单位后,再及时上报省有关部门。
(三)关于紧急件的办理,“特提”件即刻办理、“特急”件2日内办理、“加急”件4日内办理、“平急”件6日内办理。
(四)对未按要求和时限办理,造成工作被动或失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以上五项制度,涉及重要领导来我市报告事项的,报市政府办公室相应秘书科室备案;涉及重大活动报告、领导干部外出报告事项的,报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备案(联系电话及传真:8222008);涉及领导通讯畅通事项的,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备案(联系电话及传真:8224089);涉及重大紧急事项报办事项的,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联系电话及传真:8223541)。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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