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州级部门预算执行中申报追加经费程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州级部门预算执行中申报追加经费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预算法》相关规定,州级财政收支预算和部门预算一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将具有法律效力,为严格执行财政支出预算,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实现部门预算“刚性”管理,现将州级部门预算执行中申报追加经费规范程序通知如下:

一、2008年以来,州级部门预算不断提高人员综合公用经费定额和专项业务费,并将50万元以下且由一个部门使用的专项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中。综合公用经费定额已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学习培训费、车辆保险和油料费、印刷费、租赁费、招待费、业务费等机构运行必须的经费,专项业务费预算已考虑了部门重大专项业务活动的基本需要。州政府办公室不再受理州级各部门对上述所列项目追加经费的请示、报告。

二、2011年州级部门预算已安排并较大幅度的提高了各部门的会议费预算,州级各部门需要召开的相关会议或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会议所需经费在牵头部门经费预算中解决,部门不得再次向州政府提交解决会议经费的请示、报告,州政府办公室不再受理此类会议经费追加申请。

三、具有专项经费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专项经费的分配首先要确保州委、州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安排的重大工作任务或项目的经费配套需要,并由部门在不突破州人代会通过预算的数额内,结合当年工作重点按专项经费分配和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细化到项目。州政府办公室不再受理各主管部门突破专项经费预算的请示、报告。

四、在部门预算和专项预算之外,州委常委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长办公会议研究正式批准增加安排的重大工作任务,由牵头部门根据批准的工作安排方案提出追加经费请示、报告,统一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非牵头部门申报要求解决和追加经费请示、报告,州政府办公室不再受理。未经州委、州政府正式批准由部门自行开展的活动,所需经费一律在部门预算中开支。

五、对省级专项经费或上级主管部门已安排解决的项目经费支出,部门不得重复申报,州政府办公室不再受理。重复申报骗取追加经费的由州财政局依法扣缴并通报全州。

六、州级各部门事先未报经州委州政府研究批准,承接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全省系统在黔东南州举办的各种活动,州级财政一律不予安排或补助活动经费;事先报州委州政府批准承接的,州级财政补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费用总额的50%。

七、州政府办公室不再受理及转办上述规定中不得受理的部门申请追加经费的请示、报告,州财政局根据上述规定有权拒绝受理或不予回复。

八、本通知自行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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