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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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充分发挥驻外办事机构职能优势,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更好的为黔东南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州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党办发〔2010〕23号)、《黔东南州州直单位领导班子和州管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黔东南组发〔2010〕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州政府驻北京、上海(宁波)联络处,驻深圳(东莞)、贵阳办事处。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
对州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目标管理考核以一个工作年度为考核时段,考核内容分为招商引资、政务信息、政务服务和其他有关重大工作四个方面,总分值为100分。
(一)招商引资(50分)
大力宣传和推介黔东南良好的投资环境、优惠政策和资源优势,广泛加强与所在地区的经济联系,密切关注客商动向,积极引导客商来黔东南考察投资,完成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其中:州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上海(宁波)联络处、深圳(东莞)办事处年度招商引资项目资金不低于1.5亿元,且当年项目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州政府驻贵阳办事处年度招商引资项目资金不低于1亿元,且当年项目到位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对引进项目及到位资金的认定标准参照《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务信息(15分)
密切关注驻地城市及周边省市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信息及趋势性、动态性信息,加大调研性信息工作力度,为州委、州政府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全年报送信息不少于40篇。每年6月底、12月底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政务服务(15分)
主动与驻地党政机关及相关部门沟通,建立经常性联系机制;加强与驻地党政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合作交流,为州级领导到驻地城市进行公务活动做好联络、服务工作,提高政务接待水平。协助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开发区)有关领导到驻地城市开展公务活动,按照有偿原则提供接待等方面的服务。认真完成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政协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其他有关重大工作(20分)
1.积极配合驻地有关部门搞好信访稳控工作;
2.协助做好中央及部委、有关省市领导、客人到黔东南考察访问的接待工作;
3.做好驻地及周边城市黔东南籍务工人员的维权服务工作;
4.认真做好驻地城市黔东南籍人士的联络工作;
5.切实加强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日常考勤管理,认真执行签到(退)制度、离开驻地请假制度等考勤管理制度。
三、考核主体
对州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州委组织部共同组织实施。
四、考核程序与结果运用
(一)考核程序
1.州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当年12月或翌年第一季度,结合对各驻外办事机构领导班子和州管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同时进行。
2.对各驻外办事机构领导班子和州管干部的年度考核,参照《黔东南州州直单位领导班子和州管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各驻外办事机构对目标管理工作任务逐项进行自查,并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目标管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州委组织部。
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州委组织部共同抽调3-5人组成考核小组,对州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目标管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5.考核小组将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提交给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考核等次。
(二)考核等次
对州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目标管理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100的评为“优秀”等次,考核得分75—90的评为“良好”等次,考核得分60—75分的评为“一般”等次,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为“较差”等次。
(三)考核结果运用
1.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驻外办事机构,按照《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奖励;对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驻外办事机构,按照《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有关奖励的,减半发给奖金,扣减的奖金划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充作行政办公经费。对各驻外办事机构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认定工作,由州级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部门进行审查、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
2.州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作为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单位参加州直机关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考评。其中,对目标管理考核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享受全额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奖;对目标管理考核评为“一般”等次的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减半发给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奖;对目标管理考核评为“较差”等次的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不享受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奖。对各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扣减的年度目标绩效目标管理奖金,划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充作行政办公经费。
3.对目标管理考核评为“一般”等次的驻外办事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连续两年评为“一般”等次的驻外办事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必要时报请州委进行组织调整。
4.对目标管理考核评为“较差”等次的驻外办事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必要时报请州委进行组织调整;对连续两次评为“较差”等次的驻外办事机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将报请州委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
5.对驻外办事机构领导班子和州管干部的年度考核与目标管理考核同时进行,参考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四、附则
(一)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在办公室党组的领导下,负责驻外办事机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二)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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