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州财政局关于地方营业税试行州与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共享的改革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0〕36号
颁布日期:2010-04-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州财政局关于地方营业税试行州与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共享的改革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0〕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州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地方营业税试行州与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共享的改革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地方营业税试行州与县市凯里经济开

发区共享的改革方案

州财政局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32号)规定,为贯彻落实2010年全州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州与县市(区)财力协调增长机制”和州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2009年全州和州本级预算的决议》的精神,制定本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程序规范、结构合理、运行科学的州与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区”)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地方营业税(不含缴入省级金库营业税,下同)属地征管分级入库,实现州县市(区)级利益共享,促进州县市(区)两级政府加大对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第三产业的投入;建立州与县市(区)财力协调增长机制,调节县市(区)级人均财力的合理有序增长,利用现行省对州县市(区)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实现州县市(区)财力最大化,以增强全州财政整体实力;增强州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能力,有利于促进全州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促进州与县市(区)财力有序增长。对县市(区)缴入地方金库营业税税收实行分成,旨在有效促进县市(区)级人均财力的合理有序增长,以更好地利用现行省对州县市(区)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努力实现州县市(区)财力最大化。

(二)逐步增强州级财政统筹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有关规定,在稳步提高全州财政保障水平的基础上,适度增强州级财政实力,提升自治州政府统筹协调全州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三)实现集中财力办大事。地方营业税列为州县市(区)共享税种后,州级集中的财力重点用于全州性的公共建设支出。

(四)利于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将地方营业税调整为州县分享税种,除现行体制中州级和州级以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外,原则上实现属地征管,有利于促进税收执法的统一和协调。

三、主要内容

(一)从2010年起,将地方营业税试行州与县市(区)共享,实行州与县市(区)五五分成。为不影响县市(区)既得利益,以2009年各县市(区)实现的营业税为基数,州级分成50%的基数部分,通过结算方式补助县市(区)。

(二)除现行体制中州级和州级以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外,州地税局直属分局在各县域内征收的营业税下放县征收并以2009年完成数为基数由县上解州级,相应调整县返还基数;州地税局直属分局在凯里城区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另行确定。

(三)相应调整新增大中型投资项目税收分配,对《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黔东南州新增大中型投资项目税收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8〕44号)文件中的营业税州级不再参与分享。

(四)原随各县市地方营业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城市建设维护税不实行分成,仍按原方式就地缴入征收机关所在地的县市(区)级金库。

(五)将地方营业税试行州与县市(区)两级财政共享税种后,逐步归并和规范县市(区)上划州本级的各种专项上解。2010年起不再执行土地出让收入上解州20%和集中各县市(区)旅游发展资金的规定;体制中其他专项上解项目视地方营业税共享改革运行情况逐步归并和规范。

(六)对地方营业税缴入州级金库的收入部分比照所得税上划中央的办法,在县市(区)“上划收入”中反映,列入县市(区)级财政总收入进行考核,并相应调整各县市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任务。

四、配套措施

(一)地方营业税试行州与县市(区)共享后,若遇中央、省重大财税管理体制改革和调整,州政府将对上述政策做相应调整。

(二)州县市(区)级财政、税务密切配合地方金库严格按照本《方案》做好财政收入入库工作,确保各项收入及时、准确入库;对完不成2009年营业税基数的县市(区),州财政将相应扣减返还补助。

(三)州审计局对州、县市(区)财政收入中税收分级入库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改变税收种入库或利用混级入库谋取小集团利益的行为,依法收缴违法所得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州财政局会同州地税局和州人民银行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五)本《方案》从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原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改按本《方案》执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仍按《州人民政府府关于印发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8〕14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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