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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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州府发〔2013〕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努力实现全州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目标,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州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大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长,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近年来,全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开展工作,有效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州正处于“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和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一些新矛盾随之产生,一些深层次矛盾进一步显现,群众利益诉求不断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对于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我州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我州法律援助工作实现新发展。
二、不断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各县(市)要按照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从2013年起,要按照每年州级不低于60万元、县级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适应《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法律援助案件大幅增加的需要。要加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构建设。要建立健全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州、县(市)司法局要设立独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专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实现管理监督职能和业务办案职能分离。要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各县(市)要配备与法律援助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同时,要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主力军的作用,扩大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
三、努力加大法律援助的工作宣传力度
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创新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增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营造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突出宣传重点,重点宣传法律援助事项、给予援助的对象、标准、申请及援助的程序等内容;重点对农民工、困难职工、下岗失业工人、残疾人和低保人群等重点群体的宣传,重点在行政村、寨、社区、大型厂矿、劳务市场、和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进行宣传,必要时设立法律援助统一宣传标识,让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强法律援助对象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营造法律援助制度维护贫弱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
四、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覆盖范围
要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事项范围和案件补贴“三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法律援助需求、资源状况以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三项标准”。逐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逐步放宽援助条件标准,重点将困难农民因土地、林权纠纷、假冒伪造生产资料、环境污染赔偿纠纷等事项以及困难群众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切实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为符合条件的特定困难群体发放法律援助便民卡。
五、不断加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建设
要加快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制定和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认真组织学习法律实务知识和法律援助政策,更好地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要把握群众工作规律,学会做群众工作,切实提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本领,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加大法律援助队伍培训力度,落实各项培训制度,制定法律援助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培训教材、师资、经费等基础建设,提升培训效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服务水平。努力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法律援助服务。积极探索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
切实加强作风和行风建设。法律援助队伍要充分发挥在信访维稳中的重要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教育引导法律援助人员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注重疏导群众情绪,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教育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执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意识,强化责任意识,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努力办理好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大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业纪律,把公正、廉洁作为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坚决防止和杜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假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之名从事有偿服务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六、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组织领导
各县(市)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及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建立刑事法律援助中的配合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财政部、民政部等九部委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件〉切实解决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法通〔2004〕127号)和两高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法通〔2005〕77号)、《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法通〔2005〕78号)文件精神,努力构建法律援助前后联系、左右协调、上下贯通的工作体系。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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