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我州高载能企业生产用电实施补贴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我州高载能企业生产用电实施补贴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府办发〔2012〕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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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我州高载能企业生产用电实施补贴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2〕1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稳定全省工业经济,今年6月省人民政府决定采取一系列刺激工业生产的措施,一是从6月1日至明年5月31日止,实行丰枯电价政策,对全省工业生产企业实施全覆盖;二是继续实行已出台的工业产业扶持补贴措施,同时降低补贴门槛、扩大补贴范围。省人民政府要求,要举全省之力,抓好工业生产,各市(州)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相应安排配套产业扶持补贴资金,以进一步加大工业产业扶持力度,以企业为主体、政府适当给予补贴为原则,鼓励高载能企业满负荷生产,带动相关企业稳定生产。
今年上半年,我州工业用电量22.54亿度,同比下降9.29%,与省内其他市(州)用电量增长率相比处于挂末位置,而刺激我州高载能企业复产、达产和满负荷生产,将带动我州从PVC、合成氨倒推到电石、铁合金、石灰到煤炭、焦炭、洗精煤的生产,可极大地刺激我州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七届州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纪要(州府常议〔2012〕1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省人民政府决定今年丰水期工业生产企业享受基准电价下浮10%,实际每度电补贴8分的基础上,州人民政府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再对电石、铁合金、聚氯乙烯(PVC)生产企业实施用电补贴,每度电补贴2分,使我州高载能企业每度电补贴达到0.10元。补贴时间从2012年7月20日至10月31日止。补贴兑现时间:9月上旬兑现7、8月实际用电量补贴,10月上旬兑现9月实际用电量补贴,11月上旬兑现10月实际用电量补贴。
(二)我州高载能用电补贴2分/度,具体为州级补贴0.5分/度,县、市补贴1.5分/度。州级补贴从价格调节基金中解决。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有关部门要调度和组织好补贴资金,按时兑现对企业的用电补贴。
(三)为缓解电石、铁合金企业流动资金压力,供电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对电石、铁合金、聚氯乙烯(PVC)生产企业采用承兑汇票结算电费,取消预缴电费制度。
(四)州工信委及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相关企业,协调和组织相关生产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开足马力生产。
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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