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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遵府办发〔2013〕136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办公室,各直属机构办公室: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以及涉法事务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避免规范性文件违法,避免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避免政府涉法事务违法,现就严格执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制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出台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按照《遵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遵府发〔2010〕21号)的程序进行,未经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按照《遵义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则》和《遵义市重大决策听证办法》(遵府办发〔2010〕200号)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集体决策。
三、政府和部门涉法事务(如各类合同、协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未经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决策和行文。
四、法制机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参加涉及上述事项的会议,不能替代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程序。相关会前或会后,仍需将有关文件资料送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五、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制度执行到位。对突破制度造成行政失误的人员将严格问责。
特此通知。
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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